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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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滨湖区燃气执法专项行动的执法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1 17:35 [ ]

一、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自20231229起至2024329

二、相关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执法范围)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三、法律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使用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在统一的重大整治行动、专项行动时实施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可按照自由裁量‘严重’等次予以处罚。”

四、违法后果  

即日起,滨湖区范围内燃气执法专项行动按照自由裁量‘严重’等次予以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按照《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修订版)》的规定“信用中国(江苏无锡)”网站推送并予以公示

 

文章来源:滨湖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