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9 10:22 [ 大 中 小 ]
各科室、监察大队、监测站:
根据《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试行)的通知》(锡环党组〔2019〕50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重申我局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所有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科长、科员填写《无锡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局领导填写《无锡市生态环境系统科级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
2、单位审批。科长、科员,由局分党组研究审议。局领导经征求纪委监委部门意见、局分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局组织人事处,由市局党组研究审议。
3、办理请假手续。因私出国(境)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须先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局领导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局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局机关中层干部、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局办公室集中保管,经审批同意方可申请使用相应证件。
回国(境)7日内将所持出入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交回所持的出入境证件。再次出国(境)的,须重新审批后领取出入境证件。
三、严明因私出国(境)纪律要求
坚持从严管理,所有人员未经审批不得出国(境)。在填写申请表格同时,签署《告知书》(附件3)。凡因私出国(境)的,实行一事一批,外出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一律自理,须使用公共假期或公休假期,且一年不超过一次。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发生重要情况或确需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要及时向局分党组报告。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配套文件要求,局领导干部若有相关变化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局党组报告。
未经组织批准或弄虚作假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未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以及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无锡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x
中共无锡滨湖市生态环境局分党组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