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锡滨城执罚决〔202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12 09:0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当事人:薛惠新 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40****0013:
薛惠新,本机关于2026年5月9日对你在滨湖区孙蒋社区大孙巷128号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并于2026年7月8日依法作出了苏锡滨城执罚决〔2026〕55号行政处罚决定:限你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湖区孙蒋社区大孙巷128号违法建设总计45.53平方米。
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报请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无锡市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