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6-01 16:11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苏锡滨城执罚告〔2026〕55号
当事人:薛惠新 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0013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孙蒋社区大孙巷**号
2026年5月2日,接投诉,孙蒋社区大孙巷128号家中涉嫌存在违法建设。本机关于2026年5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在滨湖区大孙巷128号房屋北侧及内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1984年后陆续在滨湖区大孙巷128号房屋北侧建造一处面积为5.01平方米的一层木结构建筑物、一处面积为7.19平方米的二层混合结构建筑物,天井位置建造一处面积为23.53平方米的二层混合结构建筑物、面积为9.8平方米的一层混合结构建筑物,以上建筑物面积总计45.53平方米,现已完工。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扩建建筑物,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地点及事实;
2.2026年5月11日,无锡市公安局提供《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反馈》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为本案适格主体;
3.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薛惠新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薛惠新是滨湖区大孙巷128号不动产权利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建设现状;
4.2026年5月14日,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建(构)筑物位置图》1份,证明违法建设地点、面积;
5.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出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填制送达回证1份;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制作《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情况复查记录》1份,拍摄复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拆除违法建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的规定。根据《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包括:(五)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城乡规划)第17条第二类第2等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能够拆除的,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个人,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限期拆除,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9%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地址:鸿桥路883号,电话:0510-85873161)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滨湖区金城西路500号,电话:0510-81178418)提出。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无锡市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