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5-20 09:47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苏锡滨城执强决〔2024〕375号
当事人:戴菁菁
公民身份号码:32021120******8020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河滨花园**号**室
本机关对你在滨湖区蠡湖商务中心1-122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苏锡滨城执罚决〔2024〕375号),并于2025年1月23日送达。因你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锡滨城执决催〔2024〕375号),你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予以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式:经滨湖区人民政府同意,责成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执行的时间: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强制执行的事项:强制拆除总面积为47.77平方米的违法建设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