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6-05-19 09:46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苏锡滨城执决催〔2025〕225号
李秋霞(公民身份号码:41060319******1022)、周雪(公民身份号码:32020119******2021):
本机关对你于2025年9月18日在滨湖区辰风云庭39-502进行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3月17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决定(苏锡滨城执罚决〔2025〕225号),并于2026年4月19日送达。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1.你履行本机关行政决定苏锡滨城执罚决〔2025〕225号载明义务的期限为接到本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起十个工作日内;2.履行义务的方式: 拆除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敦睦路18号,联系方式:051085187773)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无锡市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13日
联系地址: 滨湖区敦睦路18号
联系电话: 0510851877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