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5-21 14:52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5-02223 | 生成日期 | 2025-05-21 | 公开日期 | 2025-05-2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工商 | 关键词 | 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食品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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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锡滨市监罚告〔2025〕河埒第052101号
江苏山禾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8月16日登记注册,2022年9月5日和2022年10月25日分别办理了股东、公司类型变更和住所变更,核准的住所为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51-2507。2025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实际经营,且无相关负责人到场。执法人员现场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经本局向该地址物业管理单位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核实,你单位已搬离,不在此处经营。2025年4月25日,因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本局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另查明,根据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苏0211刑初446号)相关内容,你单位自成立后在何勇实际控制下,以旅游路线理财项目名义吸引他人投资,投资期限为6个月、9个月和1年不等,到期后客户可获得11%-30%的高额返利。何勇等人通过你单位以及无锡大江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向42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35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2300余万元。综上,你单位利用公司名义专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发来的《检察建议书》(锡滨检建﹝2025﹞4号)1份,共4页,附件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共14页,EMS物流详情单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你单位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情况;
2. 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3页,执法人员拨打法定代表人电话的通话记录详情打印件1页,证明本局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3. 本局提取的你单位市场主体详细信息打印件2页,无锡市滨湖区数据局提供的企业资料查询表2页,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共92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4. 本局提取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你单位因住所无法联系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情况。
本局认为,你单位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拟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向文、严红征 联系电话:0510-85877910
联系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105号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