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健适医疗
发布时间:2025-04-28 13:28 [ 大 中 小 ]
2025年4月28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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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适医疗器械(无锡)有限公司无锡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二期) |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凌波路28号 |
健适医疗器械(无锡)有限公司 |
无锡市韵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健适医疗器械(无锡)有限公司无锡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项目位于凌波路南侧、霞光路北侧;二期项目位于凌波路北侧、峰影路南侧,现一期项目PTA球囊、取栓支架、微导管/中间导管/球囊导引导管的生产产能已转移至全资子公司健源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锡太旅环〔2024〕012号),现拟在二期地块建设微创外科、血管介入等产品研发生产项目,建设总建筑面积19209㎡,形成年产PGA编织线2000万米的能力,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PGA编织线2000万米以及动物实验1000头猪的能力。 |
1、废水部分:(1)该项目排水系统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2)该项目喷丝板清洗废水、清洁及地面清洗废水须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马山生命科学园废水集中深度处理站处理,尾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3)该项目生活污水、餐具清洗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后与制纯水弃水、废冷凝水一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马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纺丝熔融、真空煅烧、定型及浸润工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涂层工艺产生的二氯甲烷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塑料熔融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二氯甲烷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一期地块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二期生产车间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该项目餐厨废弃物应委托取得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处理;(3)一般固废废滤芯及滤材、废过滤器、不合格品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4)该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包装袋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5、施工期管理:(1)施工期废水要尽量考虑回用,不能回用的废水和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后接入污水管网并送无锡马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2)施工期应注意施工设备、车辆保养,减少尾气产生,并采取遮盖、清洗、洒水等污染防治措施;(3)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并适当设置屏障以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筑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要求;(4)施工期的生活垃圾须及时由环卫部门清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填埋或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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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