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8 13:30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3-11821 | 生成日期 | 2024-12-18 | 公开日期 | 2024-12-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告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就业,收入,劳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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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
各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持续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家庭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
二、职工家庭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
三、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20万元,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30万元,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30万元。
四、签订逐月委托还贷协议的职工,在委托还贷期间,委托还贷的保留余额调整为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不含新职工住房补贴)月实缴额的6倍。
五、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职工及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的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或分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但同一笔贷款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职工办理柜面还贷提取后,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还贷提取满一年后。
六、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任意一方为无锡市户籍的,在无锡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七、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
八、本通知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