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山水城(雪浪街道)党工委会议 议事决策规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4-04-19 14:53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4-01629 | 生成日期 | 2024-04-19 | 公开日期 | 2024-04-1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水城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机关事务 | 关键词 | 管理,监督,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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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滨湖山水城(雪浪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 |
根据市委巡察整改要求,为切实加强滨湖山水城(雪浪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工委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党工委议事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 坚持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 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各项工作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3. 坚持依法依规。增强法治观念,强化规则意识,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无锡市委常委会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常委会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滨湖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确保一切议事决策行为始终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
4. 坚持民主集中。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研究决定,提高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增强党工委班子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5. 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山水城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在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6. 坚持精简高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市、区委《具体办法》,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大部制、扁平化的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优化决策议事流程设计,精简会议种类、突出议事效率、强化决策质量,为充分激发体制机制活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议事决策会议形式
党工委议事决策形式分为党工委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两类。
三、党工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一)决策范围
1. 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党内法规,根据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讨论决定党工委向区委的全面工作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
(2)讨论决定党建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人大和政协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群团工作、党管武装、双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抓党建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及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方面情况报告。讨论决定拟出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3)讨论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改革事项和产业发展、项目安排、重点工程、民生事项、突发事件、违纪违法案件和处理复杂敏感案件等。定期研究部署经济工作,讨论决定重要政策性文件制定出台;
(4)研究讨论机构编制有关事宜,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5)讨论决定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明确有关奖惩事项。
2.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党工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
(2)需报请区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3)讨论决定公务员、事业编制(代理)人员招录等事项。
3.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各类重大项目年度安排,需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的调整方案;
(2)重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3)涉及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扶持政策事项;
(4)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对区域发展、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
4.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调整和决算报告;
(2)在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点项目、应急工程、特殊事项的资金安排超过100万元的;
(3)重大专项资金的设立及使用安排。
5. 其他需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决策规程
1. 议事决策前的协商酝酿
(1)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党工委分管领导和议题申报单位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组织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进行分析论证、综合评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健全决策协商机制。拟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的议题中,凡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凡涉及资金、经费事项的,必须征求财政局意见。凡涉及人员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必须征求党群工作部和财政局意见。凡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必须通过司法所或聘请的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法律意见书。凡根据《山水城纪工委廉政鉴定工作办法》列入廉政鉴定对象的,必须通过纪工委、党群工作部、综治中心、派出所、交警等的廉政鉴定。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同时,要加强与人大、政协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坚持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专题民主协商制度。
(3)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书记碰头会议进行酝酿。书记碰头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工委委员参加。书记碰头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股级干部或根据有关文件明确的其他人员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先经书记碰头会议酝酿,并及时与有关领导沟通后,再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
2. 议事决策的方法程序
(1)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议题申报单位要按照“及时报送、主动沟通、成熟一个、提交一个”的原则,在议题产生后及时主动报送党政办公室。
(2)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对象为党工委委员,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临时出差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决策的,党工委书记和经授权的副书记、其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安排列席人员坚持精简、必要、务实的原则,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减少陪会现象,一般为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各管理处、中心和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党工委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参会范围视需要而定。
(3)议题申报单位在取得所涉部门一致意见后,按规范要求准备上会材料,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送党政办公室初审,符合上会要求的由申报单位填报完成议题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将议题说明(详见附件2)、议题正文(详见附件3)、佐证材料统一汇总至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按照议题数量和紧急程度统筹提出会议安排建议方案,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上会议题和召开时间。议题确定后不再临时增加或变动议题。在党工委会议通知下发前1天,议题申报单位仍不能提供完整成熟的会议材料的,原则上取消该议题,待会议材料完善后再安排上会。
(4)每次党工委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严格党工委会议参会管理,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说明事由,报党工委书记同意。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汇集后,一般应提前1天送各党工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以便认真阅读研究,做好充分准备。
(5)党工委会议汇报发言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严格按会议要求控制时间,文字内容过长的讨论文件应提炼出要点进行汇报。与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纪律,不得相互交谈、随意走动或频繁进出会场。标注“秘密”“会后收回”的材料,不得私自带出会场。有关人事任免、纪律处分等材料,由党群工作部、纪工委等有关部门在开会时直接发给与会同志,并在会后收回。
(6)党工委委员在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7)党工委会议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应当由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工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党工委会议再行表决。
(8)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党群工作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党工委会议提供考察材料。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党群工作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廉洁自律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②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③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④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党工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暂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党工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党工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9)每次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员如实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党政办公室主任要及时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和作出的决定。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但须形成会议记录。党工委会议纪要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文字工作的副主任草拟,党政办公室主任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工委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其他保密要求的,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1. 党工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必须按纪要精神,抓紧贯彻实施党工委会议各项部署,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工委,重要事项要有贯彻情况的书面专题报告。党政办公室要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并将决策执行和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党工委书记和党工委会议报告。
2. 党工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工委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工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党工委委员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应当符合党工委会议决定精神。
3. 党工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适宜向社会公布的,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四、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1. 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内容一般为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决策事项,贯彻落实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工作推进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需提交党工委审议决策的事项,专题协调会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2. 专题协调会议根据议事需要召开,参加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3. 党工委主要领导和主持日常工作分管领导召开的专题协调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准备。其他分管领导召开的专题协调会议由分管部门负责会务准备。
4. 专题协调会议确定的事项由负责会务准备的部门安排专人形成会议纪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纪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水城(雪浪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锡山水委发〔2021〕6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