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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湖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7 14:18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3-11521 生成日期 2024-03-27 公开日期 2024-03-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滨湖区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水利、水务 关键词 水域,水务,文件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湖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系统治水提质效”的水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切实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管理

  (一)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区水利部门及各镇(街道)依据规划制定工作推进计划,结合每年冬春水利计划,逐项明确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每年度拟开工项目应争取在当年汛前完成立项审批工作。应从设计单位选择到设计成果报审全过程把关,区水利部门推行勘测设计单位履约检查。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落实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制度。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积极贯彻安全、节约、生态等设计理念,强化实地调查研究,细化方案论证,按时提交设计成果,确保各项设计达到相应阶段深度要求,尽量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二)推进建设进度管控。区、镇两级部门应加强建设进度管理工作,明确分管责任人,落实专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工期控制建设总进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月进度计划。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关键环节及控制节点等工期要求,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合同工期。

  二、进一步夯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压实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项目法人应积极参与工程规划、设计,重点抓好项目的质量、安全、资金、党风廉政等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管参建各方,系统谋划实施过程,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推动落实各类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直至工程全面完成合格交付使用。项目法人应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承包单位选择、合同签订、设计变更、大额资金使用、结果评定等均应集体决策。

  (四)建立法人自查制度。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应会同各参建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制度,自查范围涵盖工程建设管理全方位工作,自查工作应随着工程建设进度保持一定频率,并做到立查立改。充分运用经济、合同和信用等手段和方法,对存在问题较多、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等情况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惩戒和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

  (五)明确招标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依法依规对招标过程、招标结果负有主体责任,是招标代理择优选择、招标文件编制及技术咨询、开标、评标、中标过程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等招标投标工作的责任主体。招标人应着力抓好关键节点管控:在招标代理选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在招标文件编制方面,应执行技术咨询制度,邀请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在招标结果确认方面,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复核评标报告;对咨询、监理、检测等服务类标的以及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按照批准概算进行招投标。

  (六)加强招标行政监督。严格落实新开水利工程公开招标标底审核制度,工程公开招标标底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方能推进招标工作。区水利部门应对全区水利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同时指派行政监督人员监督招标文件技术咨询、开标、评标等招标投标活动。水利工程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推动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全程公开,活动过程全程记录,采用大数据分析、信息化管理等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坚持进场交易“应进必进”“场外无交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场交易,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均应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产生,确保招标过程公正、公开。

  四、进一步突出建设质量管理

  (七)严格质量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确保相关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

  (八)加强土方工程监管。项目法人督促勘测单位按照设计阶段规范要求取最小间距进行勘测,提高土方工程量准确性。土方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单位进行复测,复测无误后组织施工质量验收。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相应监督计划,监督验收、工程完成、检测成果等情况。

  (九)完善设计变更管理。区水利系统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从严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尽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审批和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均应履行项目法人集体决策程序,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或疑似重大设计变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主管级别划分)党委研究后,再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严格要求各项目法人落实设计变更手续审批制度,合理区分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级别明确审批主体及责任主体,确保所有设计变更理由充分、资料齐全、过程透明、决策合规,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现象。

  (十)提升质量监督效能。更加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四不两直”飞检与常规质监并重,重点工程推行“四不两直”飞检。开展实体质量抽检,全面应用质量监督移动工作平台,强化监督信息化监管。采取多种培训方式,持续加强质量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引入大数据对工程建设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对多发性、频发性、苗头性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序推动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优良率的提升。

  (十一)强化质量检测管理。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区水利部门应当开展对检测单位资格条件、检测行为、检测成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公示。检测单位检测专业必须与工程性质相一致、资质等级必须与工程等级相对应、检测类别必须与检测内容相符合。各项目法人应严格落实第三方检测制度,择优选取检测单位。按照规范开展隐蔽工程检测,检测资料应当齐备完整,并附有一定的影像资料。

  五、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

  (十二)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安全。项目法人负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成果负责,监理单位承担监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十三)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贯彻落实项目法人负责、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监控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项目法人牵头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安全设施“三同时”、施工单位三类人员资格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导流度汛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四)推行“三联单”工作模式。区水利部门督促项目法人严格履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交接(底)制度,同时,针对重大安全风险、重大质量环节、技术难题、重要隐蔽工程等,共同研究制定全节点把关督导方案,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定期召开例会,明确三方每阶段质量、安全把关督导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形成三联清单并签字确认,同时梳理上阶段完成情况。

  (十五)健全双重预防机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等级评价,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区水利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加大对“零隐患”和同一隐患重复出现频次较高的地区和单位的飞行检查力度,强化安全检查在年度考核和标准化创建中的成果应用。

  (十六) 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大力推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创建,积极推进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常见隐患图集》《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手册》。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在全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宣贯并推广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

  六、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十七)规范资金使用监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规范有序开展相应工作。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抵库、虚假票据凭证入账,严禁违规拖欠工程款或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民工工资、质量、履约等保证金扣留制度,严禁以虚增工程量和申报虚假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区、镇两级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审计、稽察和日常监督检查。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纳入相关检查范围。对民生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应逐步引入群众监督员制度。

  七、进一步严格工程验收管理

  (十八)规范工程验收程序。工程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由项目法人牵头负责。按照水利行业规范规程要求,分阶段、分批次扎实开展各项验收工作。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上报验收计划以及备案法人验收成果。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对照验收前置条件,详细查验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和实地查看工地现场,对各项验收条件一一对照,严禁验收流于形式。对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应开展技术预验收,验收组成人员和技术专家应执行回避制度。对于有度汛要求的施工项目,汛前需要通水的,应倒排工期,确保如期完成通水验收;跨汛期施工的,应确保施工围堰等度汛工程和措施安全,施工围堰和导流工程等应进行专项设计、专项验收,并制定度汛专项预案和应急抢险预案,按照规定报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和备案,按照规定落实度汛物资等保障措施。

  (十九)推进项目验收进度。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按照规程规范完成相应验收程序,确保工程效益如期发挥。

  (二十)按时完成专项验收。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扎实开展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设施、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准确把握相关专项验收要求,落实每项验收准备工作,确保专项验收顺利通过,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创造条件。

  八、进一步健全和创新监管机制

  (二十一)建立稽察制度。区水利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稽察机制,落实稽察机构、人员和专家经费,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稽察。运用“四不两直、飞检、暗访”等多种方式,重点开展质量、安全、资金、农民工工资等专项稽察。稽察发现问题实行闭环管理,逐条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建立问题台账及通报制度。

  (二十二)突出行业信用管理。进一步细化明确信用约束手段,借助省、市相关信用平台,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征信管理。充分开展履约检查,结合相关信用平台,对市场主体进行客观公正评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后监管。对各类违约行为,运用“信用提醒、约谈、黑名单”等信用约束手段,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二十三)运用智慧监管手段。加大应用江苏省质量监督APP力度,强化在线监督。实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直观准确发现问题,切实加以解决,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公布存在问题,做到发现问题既下发整改意见单,也督促整改到位。

  (二十四)强化监理职能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监理专项整治行动及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对监理日常巡查、质量核定、流程审批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要求监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记录,完善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台账资料。针对监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理监督检查机制,对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评,提高监理水平,发挥监理效能。

  九、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二十五)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按照新时期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总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区、镇两级党组织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行业监管,真正把反腐倡廉纳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全过程。

  (二十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廉政教育,特别是对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人员进行专题教育,讲清要求、讲清程序、讲清制度、讲清责任,筑牢思想防线。紧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的建设领域风险点,织密制度笼子,防范腐败风险。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文件解读关联:http://www.wxbh.gov.cn/doc/2024/03/27/4281831.shtml

图片解读关联:http://www.wxbh.gov.cn/doc/2024/03/27/4281836.shtml

文章来源:滨湖区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