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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凯夫制药+鑫盛换热器改扩建+鑫盛换热器智能工厂

发布时间:2024-03-18 10:46 [ ]

2024318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盐酸氯普鲁卡因研发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霞光路12号

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

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霞光路12号,企业拟购置设备,进行盐酸氯普鲁卡因的研发,项目在现有车间内进行,完成后全厂原有产品产能保持不变,新增盐酸氯普鲁卡因研发能力450kg/a

1废水部分(1)该项目含氮磷生产废水须经厂内水处理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马山生命科学园废水集中深度处理站处理,尾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2)该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制纯水废水须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工序产生的氯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及二甲苯等有组织排放分别执行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表C.1中相关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各工序产生的氯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7中相关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6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研发车间、莫海林车间、污水站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研发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研发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一般固废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RO膜应收集后综合利用氮磷废水处理污泥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定,在进行危废鉴定之前均须按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2)本项目产生的分水器废液、有机废液、废滤渣、废滤液、废滤纸、废滤芯、过滤废母液、化学品包装瓶/袋及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2

年产换热器8500吨生产改扩建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霞光路1号

无锡鑫盛换热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鑫盛换热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管理,拟与全资控股的同样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霞光路1号的无锡迈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一起以无锡鑫盛换热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改扩建项目环评申报,主要内容有:(1)进行改扩建淘汰三氯乙烯清洗工艺,部分改用酸碱清洗、部分改用改性醇真空密闭清洗;(2)淘汰喷漆工艺,扩大喷塑规模,并增加抛丸、试验等工艺;(3)升级改造废水处理设施,新增部分设备的废气治理设施;(4)取消散热条、铝材料的生产加工,扩大换热器的生产规模,项目完成后可新增换热器产能5000吨/年,达到年产换热器8500吨的生产规模

1废水部分(1)该项目生产废水须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2)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酸中和、清渣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真空钎焊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及氟化物,氩弧焊、气保焊及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改性醇清洗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1标准碱洗工序产生的碱雾有组织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乙酸等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振动部分:该项目须对冲床、振动台等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该项目振动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工业集中区”标准。

5、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金属废料、焊渣、废钢丸、金属粉尘、树脂粉尘、废塑粉及废塑粉桶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金属废料(沾染乳化液)、废乳化液、废矿物油、废油桶、污泥、蒸发残渣、喷淋废液、废酸液、废硝酸、镁渣冲洗废液、废碱渣、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过滤介质、废抹布手套、镁渣、盐雾试验废液、废防冻液、清洗废液及废过滤材料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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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锡鑫盛换热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流体与热管理系统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渔花北路与梁通路交叉口东北侧

无锡鑫盛换热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鑫盛换热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在购置的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渔花北路与梁通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建设渔花北路厂区,厂区占地面积21634.2㎡,拟建厂房建筑面积43153㎡,同时购置生产设备从事换热器生产,预计项目完成后可达到年产换热器20万套(含板翅式换热器5500吨/年、管带式换热器3000吨/年)的生产规模

1废水部分:(1)该项目生产废水须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2)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酸中和、清渣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真空钎焊、涂覆钎焊、连续钎焊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及氟化物,涂覆(第一道加温)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氩弧焊、气保焊及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改性醇清洗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等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碱洗工序产生的碱雾有组织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标准;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1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乙酸等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振动部分:该项目须对冲床、振动台等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该项目振动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工业集中区”标准。

5、固废部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金属废料、金属粉尘、树脂粉尘、焊渣、废钢丸、废塑粉、废塑粉桶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金属废料(沾染乳化液)、废乳化液、废包装材料、废冲翅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脂、废油桶、废碱渣、废酸液、废硝酸、清洗废液、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废过滤棉、镁渣、镁渣冲洗废液、废抹布手套、盐雾试验废液、喷淋废液、废防冻液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蒸发残渣、废过滤介质、废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6、施工期管理:(1)施工期废水要尽量考虑回用,不能回用的废水和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后接入污水管网并送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处理;(2)施工期应注意施工设备、车辆保养,减少尾气产生,并采取遮盖、清洗、洒水等污染防治措施;(3)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并适当设置屏障以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筑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要求(4)施工期的生活垃圾须及时由环卫部门清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填埋或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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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70819@qq.com

公开时间:2024318~20243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文章来源:马山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