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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方盛换热器+嘉诺达塑料制品

发布时间:2024-01-16 15:54 [ ]

2024116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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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2500吨新型高效换热器改扩建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30号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30号的常康路厂区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新型高效换热器产能2500吨/年,同时改造现有酸碱洗工艺,并新增改性醇真空密闭清洗、水性清洗剂清洗,淘汰原有去克隆三氯乙烯超声波清洗线,项目完成后,常康路厂区可达到年产普通换热器1200吨/年,新型高效换热器7800吨/年的生产能力,雪云路厂区保持新型高效换热器产能5000吨/年不变

1废水部分(1)该项目生产废水须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2)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真空钎焊、连续钎焊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及氟化物、酸洗及清渣产生的氮氧化物、改性醇真空密闭清洗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1标准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碱洗工序产生的碱雾有组织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该项目须对食堂油烟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保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 中的型餐饮企业标准;(4)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振动部分:该项目须对冲床等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该项目振动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工业集中区”标准。

5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该项目餐厨废弃物应委托取得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处理;(3)一般固废金属废料、金属粉尘、树脂粉尘、废塑粉、滤渣应收集后综合利用;(4)该项目产生的废油、废油桶、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碱渣、废酸液、废氧化铝球、金属废料(沾染乳化液)、废乳化液、污泥、蒸发残渣、废过滤介质、废过滤材料、废抹布手套、镁渣、清洗废液、钎剂渣等属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2

年产塑料制品50吨生产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27号

无锡嘉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无锡市博雅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嘉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湖山路15号,现拟搬迁至无锡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27号的空置厂房(建筑面积376㎡),继续从事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完成后,可年产塑料制品50吨

1废水部分该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 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塑料废料回收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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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70819@qq.com

公开时间:20241月16~20241月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文章来源:马山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