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4-11 16:20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2-02500 | 生成日期 | 2022-04-11 | 公开日期 | 2022-04-1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滨湖区农业农村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级) | 财政 | 关键词 | 农村,农民,粮食,资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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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江苏省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号)精神,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切实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各地根据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且在县(市、区)范围内统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甘薯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三、相关要求
各设区市、县(市)、相关省级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并于4月中旬发放完毕。补贴发放情况于4月22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协同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部门合作,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发放到位。一次性补贴发放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地要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比照《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流程,做好补贴面积及金额登记造册、公开公示、核定和补贴资金计算、发放等工作。补贴资金应通过《江苏农民补贴一折通》信息系统发放,款项摘要统一注明“一次性补贴”。各地要建立补贴档案,及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镇、村两级基层干部要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深入村组、农户宣讲政策,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同时,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省戒毒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通农业发展(南京)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方案执行。省级单位所属农场的播种面积由省级单位统一核报,县(市、区)做好衔接,不予重复填报。
附件:1.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分户登记清册
2.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分村汇总表
3.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