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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看这11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04 10:49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1-04195 生成日期 2021-08-04 公开日期 2021-08-0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文秘工作 关键词 经济,管理,行政
文件链接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政府采购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市场上各式各样的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一直是政府采购中的焦点。理解此问题,需把握三条原则:三是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

  一是评审因素设定要与项目履约质量相关;

  二是评审因素不能对中小企业、外地企业、新生企业等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是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

 

因此,判断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看该证书是否符合上述三项原则。如符合,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01

协会颁发的证书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协会颁发的证书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要谨慎使用协会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分项。如果证书的评定因素不含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因素,2分为宜。如果协会认定的资质,体现或者变相隐含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的,涉嫌歧视中小企业,这类证书不可以采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02

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和实质性条款,也不能作为评分条件。如果设置,对取消行政许可资质后成立的新企业构成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03

CMM/CMMI(双软认证)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分项,合理吗?

答:不合理。CMM/CMMI(双软认证),简而言之就是“软件企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在政府采购领域,用CMM/CMMI 资质来作为评分项是不合适、不合理的,CMM/CMMI 认证由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CMU SEI)提出,它只是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并不是一个标准(CMMI 是CMM的改进);CMM/CMMI不是为软件研究性项目设计的,而是为产品项目设计的。对于那些研究性的项目,如果要“套上”CMM/CMMI,就等于把自己打入禁锢的“牢笼”;如要通过CMMI认证,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对一些小企业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把CMM/CMMI 列为资格条件和评分项,都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04

智慧执法项目把ISO认证证书设为评分项,可以吗?

答:视项目情况而定。如果此采购项目仅仅是产品采购而不包括系统集成,把管理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分项比较合适,否则不宜把供应商管理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分项。即便设为评分项,分值也不宜过高。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05

家具采购,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家具采购,确实涉及家具质量、环保、健康等要素的,可以将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但分值不宜过高。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06

在家具采购项目中,可否将ISO9001 、ISO4001设置为评分项?

答:如果证书与项目质量有关,且不涉及规模条件,构成充分竞争,可以设为评分项。建议分值不宜太高。

 

 

07

A级纳税信用等级得2分”,这样设置评分项可以吗?

答:不可以。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必须经营三年以上,对新成立的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08

需要提供3C证书的产品采购,3C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3C认证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是供应商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09

AAA证书可以设置为评分因素吗?

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规定,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每一项AAA 证书获得一项得2分,满分8分。这样的设置可以吗?

答:不可以。“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此类证书不能作为评分项。因为此类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

同时,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这就限制了成立年限,对新公司有歧视。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0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为了保障服务质量,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5星级),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这个评分合适吗?

答:不可以。《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是国家强制认证,属于商业性认证。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 2792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GB/T 27922-2011标准5.1.2.2提出:售后服务管理师数量在标准总分中有5分,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服务管理人员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在服务有关部门、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下属分公司、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招标文件将“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 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5星级),作为评审因素,满足得2分”,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

 

 

11

鲜猪肉公开招标,资格条件、评分项设置“屠宰证”可以吗?

鲜猪肉公开招标的项目,在资格条件中设置了要求投标人具有“屠宰证”,在评分项中又设置了有屠宰A证的得3分,有屠宰B证的得5分,合适吗?

答:不可以。首先,“屠宰证”既设置为资格条件又设置为评分项违反规定;其次,鲜猪肉服务的质量和投标人有没有屠宰证不存在明显的关系。

 

文章来源: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