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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30 17:10 [ ]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6-02805 生成日期 2026-06-30 公开日期 2026-06-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其他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规划,统计,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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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跟踪服务,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3号),结合省工信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事前、事中支持的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招标采购类项目验收遵照《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7号)执行。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任务书签订和跟踪服务

第四条  责任处室(具体见《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流程》)代表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须明确绩效目标核心指标。

第五条  任务书由“数字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工信”平台)根据项目申报资料自动生成,经责任处室审核后,由各支持方向项目资金安排牵头处室(以下简称“牵头处室”)汇总并按程序报审,责任处室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书签订,由项目承担单位上传至“数字工信”平台。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季度后20日内在“数字工信”平台上传项目进展情况,提交半年度(7月20日前)、年度(1月20日前)项目进展总结。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限到期前6个月,“数字工信”平台每月提醒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并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醒责任处室做好跟踪服务。经审核同意允许延期的项目,由“数字工信”平台对提醒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七条  项目验收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指南)、资金下达文件;

(四)项目任务书;

(五)验收申请相关材料;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验收查验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项目实施内容是否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对招标采购类项目,是否符合合同及相关规定;

(二)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用目标及其他绩效目标等是否达到项目任务书要求;

(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

(四)其他与验收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若提前完成任务目标,可提前申请验收。

(一)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责任处室提出验收申请,在“数字工信”平台填写《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验收申请表》,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 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须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2. 自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情况、技术和工艺、任务目标和绩效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3. 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及发票清单,项目的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对比表等。

4. 相关佐证材料。对任务书中明确要达到的相关任务和指标,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项目,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根据需要提供用户应用证明材料。有服务任务要求的,提供实际开展服务活动的佐证材料。

5. 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内合作的与验收项目直接关联的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校等清单。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和委托费用等信息。

6. 涉及安全、环保、消防、生产许可等单项验收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招投标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投标相关材料。

7. 其他与验收项目相关的材料。

(二)审核验收申请。责任处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规划处开展查重,发现项目存在重复申报事实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收回已拨付资金。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责任处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

(三)组织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省工信厅验收的,责任处室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经厅党组同意委托地方工信部门验收的,由省工信厅出具委托书,地方工信部门接受委托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工信厅。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与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提出验收意见,填写《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并签字。

第十条  验收专家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对出具的项目验收结论负责。验收专家组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组由技术、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家组推选产生组长1人,组长应是被验收项目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二)专家抽取及回避按照《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组织项目验收的经费,在厅机关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列支。

 

第五章  验收结论及应用

 

第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三种。

(一)通过。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内容,核心指标达到任务书要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二)限期整改。未能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实施内容的(如核心指标),或存在相关问题。

(三)不通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项目无法完成核心指标;

2. 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3. 项目实施期内与项目相关的重大资产违规转移、转让或停用;

4. 存在其他不能验收通过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初次验收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完成的项目投入归集到项目总投入中)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责任处室按程序验收;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提请验收的,视为不通过;再次验收未通过的,定为不通过。

第十四条  对通过的项目,由责任处室在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材料通过“数字工信”平台推送至项目资金牵头处室,牵头处室对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问题的,由牵头处室按程序报审。复核发现问题的,由责任处室视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整改达到要求的,由牵头处室按程序安排资金;达不到要求的,视为不通过。对复核存疑的项目,牵头处室可按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复验。

对不通过的项目收回已拨付资金。

对攻关类项目,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实施目标无法通过验收的,由责任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决算审计报告,经专家评价,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且已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已下拨专项资金4倍的,由责任处室提出处理建议报牵头处室,经牵头处室组织专题会审并按程序报审同意后,不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制造业创新中心三年建设项目按照《江苏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2025年版)》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对项目实施内容、核心指标和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且不得晚于项目任务书约定或批准延期的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通过“数字工信”平台提交正式说明和证明材料,经责任处室审核通过后向牵头处室进行报备:

1. 发生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联合体成员单位等变更事项,但不影响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的完成;

2. 实际总投入额不变,但存在细项科目投入调整比例超过20%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等情形;

3. 实际总投入减少额不超过项目任务书约定总投入的10%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4. 实施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含)。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数字工信”平台提交正式变更申请,经责任处室组织会审,牵头处室复核,按程序报审:

1. 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

2. 实际总投入减少超过项目任务书约定或批复总投入的10%、但不超过30%,并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3. 实施期累计延长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六条  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在实施期内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任务书约定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终止,申请程序参照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或终止的资金安排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实际总投入减少10%(含)以内的不扣减补助资金、10%-30%(不含)的按比例扣减补助资金,超过30%的验收不通过收回全部资金;

(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满6个月后,每延期一个月扣减计划补助资金的1%,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延期时间以通过验收的时间(验收专家组签字时间)为准计算;

(三)延期超过1年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四)最终确认终止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其中,对攻关类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七章 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对需要收回资金的项目,按照《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收回管理办法(试行)》(苏工信财审〔2025〕388号)执行。

第八章  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跟踪服务与验收管理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履行勤勉义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与查实,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参加验收的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负有保密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工信规〔2020〕6号)和《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工信规〔2025〕2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