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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2 13:18发布机构:滨湖区科技局浏览次数:

  

各镇、开发区、街道经发局(经发办、科技投促局、商务楼宇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62号)和市局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区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一)在滨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华庄街道、太湖街道的企业不在滨湖区申报)。

(二)2023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至2026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申报批次及时间

为便于开展服务和审核推荐工作,区科技局分四个批次集中受理各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各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1日、623日、721日和818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次)。各申报企业务必在各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完毕,逾期将自动顺延至下一批次。

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②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③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④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⑤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2.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正文、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及会计报表每页均须提供备案验证码。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应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报备。报备打印的报告封面会生成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显示报告相关核验信息;也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http://www.jsctaa.com/col/col52/index.html)输入报备号进行报告防伪查询。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要求,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工作,2026年度新申报的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为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

4.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网上申报

1.注册登记。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待火炬中心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网上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在所选择的申报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无锡市科技局。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企工作网”,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企工作网”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板块汇总

1.各板块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推荐表》(附件3)。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对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意见,汇总形成《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附件4)。

2.各板块科技部门做好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对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受让、首次申报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认定当年获得的专利(或专利+软件著作权)、企业近一年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板块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四)材料报送

1.企业至区科技局(地址:金城西路5003号楼910)进行申报材料初审。企业在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将整套申报材料(彩色原件扫描)在高企工作网上提交。

2.通过各板块现场核查并推荐上报的企业,在完成网上提交后,区科技局将视情集中组织专家审核,有条件的板块也可自行组织所属申报企业的专家审核工作。

3.专家审核完毕意见反馈后,申报企业及时按要求修改完善,再次完成网上提交,并将整套电子版申报材料(标注好企业名称)报送至所属板块科技部门。同时,企业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

工作要求

(一)各板块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高企申报培训,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同时,各板块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的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加强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辅导,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各板块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关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17号)文件要求,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板块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板块科技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等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如实上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板块科技部门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局高新处或区科技部门主管人员联系;中介机构条件可咨询财政或税务部门,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及纳税申报系统数据等问题可咨询税务部门;如在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企部主管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