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5 13:09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6年第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近期,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山、荣巷分局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清查时发现,3家使用单位因停产、搬迁等原因未能办理4台特种设备的相关手续(见附件)。现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0条的规定,限上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到无锡市滨湖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滴翠路98号)二楼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注销。
联系人:刘伟刚、周荣桓 联系电话:81170081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附件:拟注销的4台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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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注册代码 |
使用单位名称 |
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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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51103202112024020001 |
无锡灵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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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气罐 |
21703202112009030052 |
无锡贝尔森影像技术有限公司 |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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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 |
41703202112011080100 |
无锡惠滨金塑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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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 |
41703202112014090060 |
无锡惠滨金塑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
注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