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5 14:22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5-06318 | 生成日期 | 2025-12-25 | 公开日期 | 2025-12-25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 主题(一级)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级) | 司法 | 关键词 | 政法,机关,行政 | |
| 文件链接 | 政策咨询 | |||||
| 内容概述 |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 | |||||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体制、机制、职责、范围、方式、处理、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全要素维度夯实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保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高质量发展,进而促进行政执法质效的提升,提供强大法治引擎。《条例》共7章4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二是明确监督范围。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情形的监督。
三是完善监督方式。规定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开展监督。明确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四是规范监督处理。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决定书等方式督促纠正。明确加强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是健全保障措施。明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其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规定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近日,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效能不断提升,推动和保障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体制机制完善等取得阶段性成效。同时,行政执法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强化责任,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在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问:《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和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二是加强资格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行为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情形的监督。
问:《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监督方式,规定根据需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二是强化重点监督,明确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三是加强专项监督,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问:《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规范处理程序,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督办函、监督意见书或者监督决定书等督促纠正,能够当场纠正的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二是强化结果运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大协同力度,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质效。
问:《条例》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其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二是推进规范化建设,明确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三是强化信息化建设,明确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