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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19 09:29发布机构:滨湖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行政执法监督处罚权委托给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办事处和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依照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等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按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江苏省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第二款,《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以及《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具体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现场处理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5、负责对有关消防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6、负责新建和维护消防监督系统各账号信息和权限;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妥善保存执法档案;

  6、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执法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委托期限

  从2025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无锡市滨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8月14日     

 

 

 

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序号

事项名称

违反的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

占用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3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4

违反规定使用产生烟火的物品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5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

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7

民宿、农家乐等场所未在客房内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配备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并设置明显标识或者放置在醒目位置。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8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