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打井不可为 违法取水代价大
发布时间:2025-08-15 15:33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4-07016 | 生成日期 | 2025-08-15 | 公开日期 | 2025-08-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滨湖区水利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公告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水利、水务 | 关键词 | 河流,节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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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以案释法】擅自打井不可为违法取水代价大 |
一、基本案情
滨湖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无锡某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滨湖区某工地内打井1口,并取用地下水用于冲洗办公区和生活区厕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随后,滨湖区水利局依法组织立案调查、现场勘验,并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封填取水井。当事人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滨湖区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关注重点
1.为什么未要求当事人补办取水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考虑到本案中当事人取水位置处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因此不予补办取水许可,而是责令其在限期内拆除取水设施并封填水井。
2.擅自取水案中取用水量如何核定?
擅自取水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不会安装取水计量装置,取水量很难核定。本案中,当事人抽取的地下水通过1条输水管注入蓄水桶,然后直通厕所内的3个水箱,达到设定高度后自动冲洗厕所,除此以外无其他用途。通过现场测量水箱的尺寸,记录水箱自动冲水间隔,测算出水箱每次冲水的用水量,从而较为客观科学地计算出当事人的实际取水量,避免了仅根据水泵满负荷运行计算出的日最大取水量偏差过大的问题。
3.水资源税如何追缴?
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全国全面实施,江苏省也为试点省份之一。水资源税改革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取水量核定,税务机关负责水资源税征收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核定当事人取水时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实际取水量、用水行业,是否属于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等信息,并向其出具《取水量核定书》,同时送交税务机关。随后,由税务机关依据《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规定,参照公告中《江苏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计算应缴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相应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罚款。
四、典型意义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农村集体用水、家庭生活少量取水、临时应急取水等几种情形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前务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不得擅自开采。擅自取水会被处以罚款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依法查处对于非法无证取水行为是警示,更是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让全社会共同遵守水行政法规,营造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