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发布时间:2025-07-11 16:43 [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