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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及依据

发布时间:2025-07-11 08:05 [ ]

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及依据

序号

事项

名称

行政执法类型

设定依据

1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4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5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6

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66项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第64项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7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8

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 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9

对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0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
第六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12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宗教团体)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部门规章】《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
第六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3

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核验并留存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加强对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部门规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的具体条款。
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发布机构:滨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