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新优特金属+九年一贯制学校
发布时间:2025-06-18 13:09 [ 大 中 小 ]
2025年6月18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1 |
无锡新优特金属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铜管件、100万套金属货架项目 |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梁春路18号 |
无锡新优特金属有限公司 |
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
无锡新优特金属有限公司拟租用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梁春路18号的无锡市双晓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空置厂房(建筑面积2864㎡),购置设备从事铜管件及金属货架的生产,项目完成后可年产100万套铜管件、100万套金属货架。 |
2、废气部分:该项目须确保冷拔、切头、断料各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VOCs厂区内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废铜管、废钢管、废模具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废切削液、废切削液包装桶、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及废润滑油包装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
2 |
马山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 |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陆马公路与常乐路交叉口西南侧 |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 |
无锡市锡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拟实施马山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项目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陆马公路与常乐路交叉口西南侧,用地面积54161㎡,建筑总面积74116.13㎡,规划新建36班(小学)+24班(初中),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各类教育用房(含实验室)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 |
1、废水部分:该项目排水系统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措施,确保无实验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马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该项目生活燃料须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厨房油烟必须配套油烟净化设施,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大型饮食业单位标准,油烟排放口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油烟排放口须接管专门烟道后于屋顶排放,食堂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及实验室废气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及表3标准,恶臭气体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标准。 3、噪声部分:该项目须合理规划布局,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南侧沿渔花北路道路红线35米内的区域、北侧沿常乐路道路红线40米内的区域的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其他边界达到2类标准,昼间≤60dB(A)。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该项目餐厨废弃物应委托取得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处理;(3)该项目产生的实验废液、废实验用品、医疗废物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校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
公开时间:2025年6月18日~2025年6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