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苏韵乡情”乡村旅游品牌宣传推介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4 15:54 [ 大 中 小 ]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四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锡农发〔2024〕9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2024年“苏韵乡情”乡村旅游品牌宣传推介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按照《关于印发滨湖区项目资金申报及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滨政办发〔2017〕38号)文件要求,抓紧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择优推荐,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申报对象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如有虚假、违规应承担相关责任。
三、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25年3月21日前提交至区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与科技教育科。有意向申报单位,可根据具体活动时间进行后续申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行文立项。联系人:徐增,联系电话:0510-81173068。
附件:2024年“苏韵乡情”乡村旅游品牌宣传推介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
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2024年“苏韵乡情”乡村旅游
品牌宣传推介项目(第二批)
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举办乡村休闲旅游农业活动的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
二、支持内容和环节
支持开展“苏韵乡情”乡村休闲旅游农业系列宣传推介,支持发展休闲农业新业态模式,培育休闲农业精品,推动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等产业加快融合。
三、补助标准
省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等,不得用于示范园建设规划、招商规划、建设方案等第三方项目咨询服务费用,不得用于项目验收、检查、绩效管理等,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省级(含)以上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支持。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单位总投资金额的50%。
四、实施期限
2025年3月1日-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