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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27 16:50 [ ]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无锡市滨湖区审计局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由无锡市滨湖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滨湖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