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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相关条款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2 [ ]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3-09155 生成日期 2023-10-11 公开日期 2023-10-1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荣巷街道办事处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级) 社会救助 关键词 补贴,社会保障,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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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锡民救(2017)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的生产、生活资料。

 

一、锡民救(2017)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 (一)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金融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持有股票或者股份、债券、基金、金融理财产品、储蓄性保险、投资本金等。 (二)申请家庭拥有的价值较高的非住宅类房产(包括商业店面、办公用房、商住楼、生产厂房等)、家庭成员购买的汽车、家电设备、以及收藏性的珠宝古玩等财产。 (三)申请家庭拥有的价值较高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锡民救(2017)3号第三章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 1、拥有家用汽车的;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3、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家庭; 4、人均金融性资产超过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拥有的非住宅类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资产购买价值超过15万元的(按购买发票确定);或无法提供购买发票,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 (二)不予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 1、拥有价格超过15万元(按购置发票计税价确定)家用汽车的; 2、1人户金融性资产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2人户人均高于5倍、3人户及以上人均高于4倍的; 3、拥有的非住宅类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资产购买价值超过30万元的(按购买发票确定);或无法提供购买发票,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价值超过40万元的。 (三)除上述(一)、(二)情形外,其它不予认定的: 1、申请家庭拥有的住宅类房产超过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2、申请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之间相互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经营设备等资产、以及汽车等生活资料,降低其价值的;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隐性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4、家庭成员参与非法组织、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未处理终结的。 

文章来源:荣巷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