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无锡市维凯来机械设备制造厂)
发布时间:2023-09-12 16:18 [ 大 中 小 ]
无锡市维凯来机械设备制造厂:
因你单位已搬离我市,主要负责人王丹静已不在本市,我局于2023年07月20日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苏锡滨)应急告〔2023〕186号),至08月20日期满30日,视为已公告送达,告知本局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08月31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滨)应急罚〔2023〕186号。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滨)应急罚〔2023〕186号,文书内容如下:
2023年05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维凯来机械设备制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车间中部南侧2手持打磨工具安全防护罩缺失)。
关于你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车间中部南侧2手持打磨工具安全防护罩缺失)的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苏锡滨)应急检记〔2023〕420号),对检查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并由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王丹静签字确认,证明你单位存在该行为;证据二:无锡市维凯来机械设备制造厂现场检查照片3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对主要负责人王丹静、员工冯道坚的《调查询问笔录》,内容证明你单位存在该行为;证据三:《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中第6.1.6条为强制性条文,内容为:“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 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证明手持打磨工具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另有其他证据如下: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21124979R),法定代表人为王丹静,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2.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王丹静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员工冯道坚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确认被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车间中部南侧2手持打磨工具安全防护罩缺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5月16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锡滨)应急责改〔2023〕405号),责令你单位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23年06月0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06月02日,执法人员至你单位进行复查,确认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章综合类,第十条: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2台(套)的,处罚档次为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08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苏锡滨)应急告〔2023〕186号),告知本局对你单位上述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苏银行营业部,如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金城西路500号
联系人:陆佳俊 联系电话:85551639 邮政编码:214000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