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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北葵)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1 11:42 [ ]

鲁北葵:

因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已暂时关闭,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0814前分别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已拒收)、留置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滨)应急罚〔2023142号。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滨)应急罚〔2023142号,文书内容如下:

2023042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作为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风险辨识清单中要求剪板机应安装防护网,冲床应定期对联锁防护装置进行维护并设置双手操纵装置,但实际车间大门东侧一台剪板机防护网缺失,车间西侧一台冲床双手操纵装置失效,未设置光电联锁防护装置,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关于你作为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行为,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苏锡滨)应急检记〔2023358号),对检查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并由你签字确认,证明你存在该行为;证据二:执法现场拍摄执法记录仪视频,对你本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内容证明你存在该行为;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车间大门东侧一台剪板机防护网缺失,车间西侧一台冲床双手操纵装置失效,未设置光电联锁防护装置;证据四: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管理制度》一份,证明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组织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证据五: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源清单、辨识及风险评价记录——生产车间》一份,其中明确风险源有剪板机的飞轮、齿轮以及轴等运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可能导致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管控措施:剪板机的飞轮、齿轮以及轴等运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作业前应检查防护栅栏、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冲压设备设置双手操纵装置应分别符合GB7607-20115.3.115.3.12的规定,并经常检查和定期保养。冲压设备应配置一种或多种安全装置。要求剪板机应安装防护网,冲床应定期对联锁防护装置进行维护并设置双手操纵装置,证明你未将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到位。

另有其他证据如下:1.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39559435K),法定代表人为鲁北葵,证明你是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2.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被调查询问人员身份。

你作为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30426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锡滨)应急责改〔2023353号,责令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230525日前整改完毕,0525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确认已经整改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综合类第二条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处罚档次判定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052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苏锡滨)应急告〔2023142号,告知本局对你上述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于2023053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在收到听证申请后,我局于20230613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提出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是承认的,但1.现场检查时冲床并未使用;2.企业只有1个工人,建厂以来从未有过事故,对单位的处罚二档的自由裁量范围是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对个人的处罚自由裁量范围是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对风险小、人少的企业顶格处罚不合理;3.要求减轻处罚。听证结束后,对你听证提出的意见,我局召开案审会,经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2023426日执法检查当天,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员工正在进行钻床作业,有执法记录仪视频为证,且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剪板机、冲床未设置设备停用标识,也未采取任何设备停用措施;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今年1-5月有营业额17万元,即企业一直处于经营状态,且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工艺主要依靠剪板机和冲床作业;2.无锡市马山锅炉链条制造有限公司冲压作业采用磁铁吸盘放送工件,作为安全补充措施能够降低冲压作业风险,但是双手操作装置和光电联锁装置为冲压作业设计阶段本质安全的强制标准,是为了在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保护人身安全的本质措施,采用磁铁吸盘放送工件既不满足设计阶段本质安全强制标准,也不能起到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故障时保障人身安全的作用,可以为补充安全措施,不能作为替代措施;3.以往的安全实际不能作为判定检查当天现场实际发现的事故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依据;4.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相关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5.在听证现场,你多次承认违法行为是存在的。综上,我局决定对你维持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苏银行营业部,如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文章来源: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