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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无锡市维凯来机械设备制造厂)

发布时间:2023-07-20 16:24 [ ]

无锡市维凯来机械设备制造厂

因你单位已搬离我市,主要负责人王丹静已不在本市,我单位执法人员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苏锡滨)应急2023186号。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苏锡滨)应急2023186号,文书内容如下:

202305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维凯来机械设备制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车间中部南侧2手持打磨工具安全防护罩缺失)。

关于你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车间中部南侧2手持打磨工具安全防护罩缺失)的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苏锡滨)应急检记〔2023420号),对检查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并由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王丹静签字确认,证明你单位存在该行为;证据二:无锡市维凯来机械设备制造厂现场检查照片3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对主要负责人王丹静员工冯道坚的《调查询问笔录》,内容证明你单位存在该行为;证据三:《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中第6.1.6条为强制性条文,内容为“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 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证明手持打磨工具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另有其他证据如下: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21124979R),法定代表人为王丹静,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2.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王丹静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员工冯道坚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确认被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车间中部南侧2手持打磨工具安全防护罩缺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516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锡滨)应急责改〔2023〕405号),责令你单位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23年060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0602日,执法人员至你单位进行复查,确认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章综合类第十条: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2台(套)的,处罚档次为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金城西路500号

联系人:陆佳俊     联系电话:85551639     邮政编码:214000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文章来源: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