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湖滨路与唐巷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摘要
发布时间:2023-07-10 14:33 [ 大 中 小 ]
项目名称:湖滨路与唐巷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委托单位: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
项目调查单位:江苏煤炭地质物测队
检测单位: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江苏济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人员名单:
职责分工 |
姓 名 |
专业 |
职称 |
联系方式 |
签 名 |
项目负责 |
王玥瓅 |
水文地质 |
高级工程师 |
1520514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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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 |
王玥瓅 |
水文地质 |
高级工程师 |
1520514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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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 |
孙东鑫 |
水文地质 |
高级工程师 |
13770615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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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湖滨路与唐巷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
占地面积:地块可建设用地面积约13838.7m2(约20.76亩)
土地使用权人: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
未来规划:商业、居住混合用地(R)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江苏煤炭地质物测队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内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内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要求拟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以便为后续的开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3年4月。我队对该地块及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并开展了针对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周边民众的访问调查。
地块位于无锡市湖滨路与唐巷路交叉口西南侧。调查地块1982-2021年为无锡外事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曾用名无锡市外事汽车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汽车客运;自有房屋的租赁。在这期间,地块租用给万方汽车有限公司和溪南汽修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间,有汽修车间进行补漆和保养车辆工作。2021年后,该地块使用人放弃地块使用权并注销不动产权转让书。根据走访调查,调查地块1982-2021年期间地块内存在汽修车间;2022年,调查地块内拆除建筑并建造为地面停车场使用。
现场勘察时,地块内现状为地面停车场,地块内无可疑污染源,地块周边存在居民楼和学校,根据人员访谈分析,地块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采样调查
(1)土壤监测:江苏济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进场,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9个(S1~S9),在地块外荒地处布设1个土壤对照监测点DZ4。钻探深度6m,前3m每0.5m一个快筛样品,前3m每1m一个快筛样品,初定送检样品0-0.5m,1.5-2.0m,3-4m,5-6m。该地块及周边一共采集93个土壤样品,送检48个土壤样品(含平行样)进入实验室检测分析。
(2)地下水监测:地块内共布设3个采样点位(W1~W3),在地块外荒地处地下水上游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DW1,监测井钻孔深度为6m,每个监测井取1个地下水样品,共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品),送检5个地下水(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品)样品。
(3)所有样品均由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样品采集和检测分析。
2、检测因子
土壤/底泥监测因子:《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45项目(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PH、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监测因子:《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45项目、PH、石油烃(C10-C40)。
3、实验室检测分析结果
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地块内送检的36个土壤样品pH值的范围在6.94~8.65之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694-2018)(试行)中土壤盐化、酸化、碱化分级标准,部分点位存在轻度碱化;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除六价铬未检出,其余重金属指标均有检出,检出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所有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部分检出,检出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根据检测结果,调查地块内土壤检测项目检出含量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调查地块土壤检测项目送检土壤样品检出含量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深圳市地方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符合第一类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地下水检出结果可知,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pH范围在7.2-7.7,呈中性;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pH为7.4,呈中性;重金属指标存在砷、铜、铅、镍检出;其余重金属指标(镉、六价铬、汞)均未检出,地块内地下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检出浓度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所有地下水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特征污染物存在检出,检出浓度最大值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建设用地标准。根据检测结果,调查地块地下水检测指标检出最大值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建设用地标准,符合第一类建设用地标准。
四、结论与建议
结论: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深圳市地方标准),调查地块土壤检测因子指标均低于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符合第一类建设用地标准。
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调查地块地下水各检测指标含量均符合相应标准。
综上所述,湖滨路与唐巷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标准,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建议:
此次调查仅针对地块现今状况开展,因地块周边正在进行开发建设,不排除后期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受到相应施工建设、人类活动等因素影响,建议地块在后期规划利用过程中加强对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测监控,防止周边生态环境的改变影响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