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3 11:19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3-01556 | 生成日期 | 2023-03-03 | 公开日期 | 2023-03-03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建设规划 | 关键词 | 管理,建设,工程 | |
| 文件链接 | 政策咨询 | |||||
| 内容概述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 |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20年,我厅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强化对事故企业的联合惩戒,形成高压威慑态势,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做好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现就75号文第三点“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中(一)至(五)条措施作进一步明确。
1. 凡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住建部门官网通报事故情况,通报中要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月。
2.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内外监理企业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省内施工企业限制期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我厅官网事故通报中将标注限制解除时间;监理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后,厅官网发布解除限制通知。
3. 省外施工企业发生事故的,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通报,暂停其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资格,收回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结束并回函我厅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撤除通报,限制期解除。
4. 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企业继续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 上述“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停止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除已发布中标公告的项目外,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