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问答(一)
发布时间:2019-04-19 14:07 [ 大 中 小 ]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定义?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何认定?
1、凡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提供经营服务;第二,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三,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第四,该场所是营业场所,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场所,包括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2、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为的营业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从场所;
3、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三)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学、小学”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中学、小学的200米范围内”根据我省深化文化市场“放管服”改革意见,指自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实际经营出入口与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机场所能开在同一房屋内?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监管内容及设立要求不一样,如设立时,必须要求两个场所的进出通道要进行物理隔离,不得互通。
(五)负一楼及三楼以上能否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答:文化部门对此没有限制。但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人员聚集场所,其设立要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规定,因此,只要该场所取得公安、消防的合法手续后,可以按正常程序审批。
(六)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人的条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七)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
场所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原文链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