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关于加快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省政府关于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8〕144号)精神,全力实施产业强区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我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现结合滨湖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是指在滨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生命健康企业,具体分类如下:
A型:药物研发和生产类(含新药研发及生产、高端仿制药的研发及生产、生物技术研究及应用、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研发及生产、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服务“CRO”及医药合同加工外包服务“CMO”等);
B型:医疗器械研发和生产类;
C型:临床应用类(含精准医疗、基因检测、医疗大数据、临床服务、第三方检测等);
D型:生命健康产业专业配套服务类(含药品及医疗器械专业物流服务、专业金融投资及其他中介服务等)。
二、基金设立
设立滨湖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5亿元,由滨湖区与度假区等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发展基金根据功能分为配套基金、投资基金和扶持基金三大类。
配套基金:从政府性招商基金中切块使用,主要用于对生命健康产业优质企业开办运营、设备购置、落地搬迁等进行配套性奖补。
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对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生命健康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反哺产业引导基金,实现基金的造血功能并做大规模。
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生命健康产业优质企业,对企业供地产业化、购买载体、研发试验、资格认证、人才引进、组织展会等进行扶持。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金源公司,度假区)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企业引进落地
1.启动扶持。对新引进入驻载体的A、B、C型企业,经评审认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和200万元。在正式注册、完成装修、竣工投产三个阶段分30%、30%、40%的比例进行兑现(最后一个阶段在竣工决算后统算金额)。(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2.投资奖补。对于新引进的A、B、C型企业产业化和已落地的A、B、C型企业扩大产能申请用地时,优先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对于总投资2-10亿元的拿地项目,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商业用地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3%、4%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总投资1-2亿元的拿地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2%、3%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度假区)
3.载体配套奖补。新引进并租用各镇(开发区、街道)科技载体的A、B、C、D型企业,可享受一定面积的租金减免,具体由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购买政府科研载体,在产权交易完成后,A、B、C型企业给予500元/平方米、D型企业给予200元/平方米标准的购房补贴,奖补面积最高不超过 500 平方米。本条款奖补资金由所属镇(开发区、街道)负责承担。(责任单位:各镇、开发区、街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企业贡献度奖补。根据新引进A、B、C型企业对地方实际的贡献度大小(不含个人贡献度),经认定后,从企业经营投产后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不超过区级实际贡献的80%、80%、5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科技局)
5.个人贡献度奖补。新引进A、B、C型企业高管层,经认定后,对其按照个人贡献度大小,自企业开办之日起,连续三年分别给予不超过区级实际贡献的80% 、80%、50%奖励。D型企业中的金融投资类企业参照区金融创投产业集聚区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科技局)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6.自主研发试验奖补。对A型企业自主研发一类新药,B型企业自主研发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项目,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具体如下:企业在国内进行临床试验,A型企业完成并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贴,B型企业获得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300万元补贴;如临床阶段涉及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完成注册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7.MAH奖补。鼓励A型企业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试点工作。对获批MAH的企业和品种,其注册地在滨湖区的,给予每个品种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于A型MAH持有人公司,在本区内实现销售收入,按照不超过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8.资格资质认证奖补。鼓励A、B型企业参与国内外各项资质认证。企业新通过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欧盟欧洲统一(CE)认证或其他国家同等认证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上述资质认定证书到期续证并成功通过,按照不超过首次认定标准的30%给予奖励;对C型企业中从事第三方检测服务的,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获取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资质,给予6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9.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经区认定的搬迁、整合以及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以认定年度企业对区实际贡献为基数,从次年开始对其实际贡献超基数部分,按照前三年不超过80%、后两年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
10.贴息贴保奖补。对A、B、C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0%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合同协议和年度付息凭据为准);对A、B、C型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按照不超过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合同协议和年度付费凭据为准);连续享受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
11.投资支持。对质地优良、发展潜力大的A、B、C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经区有关部门或所属镇(开发区、街道)推荐,区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按照不超过出资比例20%的额度进行投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金源公司)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2.支持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名校、名院、名所、名企在我区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称“四名工程”),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实际支持该机构建设经费的20% 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3.支持引进成果转化平台。招引国际国内知名孵化器、加速器、技术转移机构等有影响力的平台机构来我区开展合作,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4.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鼓励区内企业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成功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牌子,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
15.支持质量标准创建。积极鼓励企业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创新人才团队建设
16.鼓励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引进A、B、C型创新创业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有核心竞争力,达到行业领先水平;项目市场前景广阔,具备产业化条件)。经评审认定,按照核心创业团队在公司所占股份首次实缴出资额的30%给予奖励,A、B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C型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
17.优化高层次人才就业环境。积极鼓励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省双创、太湖人才计划及其升级版、“滨湖之光”人才政策,在申报过程中实施优先推荐,积极争取各类人才政策优惠。A、B、C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当地就学问题,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在本区域教育资源中积极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科技局)
18.鼓励优秀人才落户。对于A、B、C型企业中享受无锡市租房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其在无锡市政策享受结束后可延长1年,补贴标准与无锡市政策保持一致。对A、B、C型企业新引进不属于无锡市大学生租房补贴范围人员,3年内可享受与市级大学生租房补贴同等待遇。对A、B、C型企业新落户的博士、硕士及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滨湖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5万元补贴,按5年时间分期兑付。(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其他配套政策
19.支持企业组织行业活动。支持区内企业或国内外行业协会在滨湖区组织开展各类展会、高峰论坛、行业研讨会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会议。经区备案认可的展会峰会等,对于产生的相关场地租赁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进行补贴,全国性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际性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单位或行业协会同一年度申请展会补贴仅限1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科技局、科协、工商联)
四、政策意见执行
(一)本意见以度假区为主体实施,经区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的生命健康产业办公室评审认定,其他镇(开发区、街道)可参照执行。
(二)对于引进落户的重大生命健康产业项目,或者具有特殊以及特别重大情况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补。
(三)本意见由区科技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分类评审,由区商务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对利用招商基金拟投资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企业如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企业,实施一票否决,不可享受本政策支持。
(五)本意见的扶持基金每年随区级现代产业发展基金同步申报、同时兑现,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意见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科技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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