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锡滨城执罚告〔2025〕2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8-05 09:52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当事人:胡露斌 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4719
当事人:张亚 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8****2022
胡露斌、张亚,本机关对你在滨湖区辰风云庭35-501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于2025年10月9日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5月起在滨湖区辰风云庭35-501号房屋七层扩建一处一层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上述建筑物面积为36.48平方米。你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扩建建筑物,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本机关拟对你作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地址:滨湖区敦睦路18号,电话:0510-85187773)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金城西路500号,电话:0510-81178418)提出。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苏锡滨城执罚告〔2025〕2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锡滨城执罚告〔2025〕237号).docx
无锡市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