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16 11:23 [ 大 中 小 ]
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平和安全员张斌的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我单位执法人员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苏锡滨)应急告〔2024〕61号。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苏锡滨)应急告〔2024〕61号,文书内容如下:
2024年04月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对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仓库内货柜下方存放有自喷漆,单组份丙烯酸底色面漆、醇酸面漆,共130瓶,450ml/瓶,自喷漆瓶身带有易燃标志,闭杯闪点分别为25°C和29°C,属于易燃危险品,未采取通风接地措施,存放处未张贴安全技术说明书,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钻床操作工在钻床运转时佩戴手套操作且未佩戴防冲击眼护具,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台钻安全操作规程中要求“使用台钻要戴好防护眼镜和规定的防护用品,禁止戴手套”)。
关于你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仓库内货柜下方存放有自喷漆单组份丙烯酸底色面漆、醇酸面漆共130瓶,450ml/瓶,自喷漆瓶身带有易燃标志,闭杯闪点分别为25°C和29°C,属于易燃危险品,未采取通风接地措施,存放处未张贴安全技术说明书,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苏锡滨)应急检记〔2024〕275号,对检查的问题做出了书面记录,并由你单位安全员张斌签字加盖公章确认,证明你单位存在该行为;证据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1条:“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露)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证明你单位储存、使用自喷漆应采取相关可靠措施;证据三:执法现场拍摄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对你单位生产厂长周后琼、安全员张斌和采购员随选举的《调查询问笔录》,内容证明你单位存在该行为;证据四:你单位提供的自喷漆入库单复印件1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份,证明自喷漆、醇酸面漆是危险物品。
关于你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钻床操作工在钻床运转时佩戴手套操作且未佩戴防冲击眼护具,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台钻安全操作规程中要求“使用台钻要戴好防护眼镜和规定的防护用品,禁止戴手套”)的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苏锡滨)应急检记〔2024〕275号,对检查的问题做出了书面记录,并由你单位安全员张斌签字加盖公章确认,证明你单位存在该行为;证据二:你单位提供的《台钻安全操作规程》一份,第一条规定:使用台钻要戴好防护眼镜和规定的防护用品,禁止戴手套。证据三:《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1995)第7.1条:“在切削加工车间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有关劳动保护用品。机床运行时不得戴手套操作。工作眼应定期清洗。”,证明你单位钻床操作工应穿戴相关劳动保护用品并不得戴手套操作;证据四:执法现场拍摄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对你单位生产厂长周后琼、安全员张斌和操作工董士英的《调查询问笔录》,内容证明你单位存在该行为;证据五:你单位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一份,证明董士英为你单位从业人员。
另有其他证据如下:1.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T50YC7P),法定代表人刘平,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2.你单位提供的周后琼、张斌、董士英和随选举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确认被调查人的身份;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委托张斌为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
以上行为中:
1.你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仓库内货柜下方存放有自喷漆单组份丙烯酸底色面漆、醇酸面漆共130瓶,450ml/瓶,自喷漆瓶身带有易燃标志,闭杯闪点分别为25°C和29°C,属于易燃危险品,未采取通风接地措施,存放处未张贴安全技术说明书,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4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锡滨)应急责改〔2024〕252号,责令你于2024年05月16日前将上述隐患整改完毕,2024年05月16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确认已经整改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㈠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应裁量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调查,本案中你单位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我局在裁量范围内拟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你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钻床操作工在钻床运转时佩戴手套操作且未佩戴防冲击眼护具,该单位台钻安全操作规程中要求“使用台钻要戴好防护眼镜和规定的防护用品,禁止戴手套”)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㈠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4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锡滨)应急责改〔2024〕252号,责令你于2024年05月16日前将上述隐患整改完毕,2024年05月16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确认已经整改完毕。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1人的,应裁量为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经调查,本案中你单位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我局在裁量范围内拟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作出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地址: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
联系人:过琰 联系电话:85515327 邮政编码:214131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