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4 10:15 [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每个信息在产生时,根据信息公开目录四级栏目,由相关科室、单位准备好公开资料的文本稿、电子稿和公开申请表,经保密涉密审查后,提交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发布。
第三条 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60天。
第四条 根据最新公开目录和更新周期频率,将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纳入工作考核。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