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4-12-03 13:33 [ 大 中 小 ]
怎样通过联网结算实现单位(职工)工伤后医疗费免垫资少跑腿?
联网结算是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划卡,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与该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而不用单位和职工垫付医疗费,已垫付的押金返还给单位或职工的结算方式。
工伤职工受伤后在第一次医疗终结前,向经治医疗机构借出门诊病历,到对应的工伤保险认定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即可到诊治医疗机构收费窗口改由直接联网结算,诊治医疗机构退还已收取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已垫付的押金。
目前市区已可开通的工伤医疗联网结算机构有: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江南大学附属医院、无锡市中医院、解放军904医院、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二中医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医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新区新瑞医院、无锡市东南骨伤医院、无锡市江源医院、无锡市凯宜医院、无锡市国济医院、无锡市新吴华卫医院、无锡市康复医院、无锡市国济康复医院。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体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哪此行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份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抚恤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供养亲属待遇?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属抚恤金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计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签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工伤保险待遇怎公发放?
工伤医疗待遇(含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可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渠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则上支付给工伤职工,有特殊情况需支付给用人单位的,需经工伤职工本人认可并附单位相关转账凭证后方可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均发放给工伤职工本人(在2021年4月30日前已完成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申领的人员除外)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亡职工亲属,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渠道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给被供养的亲属本人。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发生以下情形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