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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张斌)

发布时间:2024-07-16 11:23 [ ]

张斌

因你单位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我单位你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我单位执法人员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苏锡滨)应急告〔202462号。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苏锡滨)应急告〔202462号,文书内容如下:

202404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钻床操作工在钻床运转时佩戴手套操作且未佩戴防冲击眼护具根据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台钻安全操作规程中要求“使用台钻要戴好防护眼镜和规定的防护用品,禁止戴手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苏锡滨)应急检记〔2024275号,对检查的问题做出了书面记录,并由你本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证明存在该行为;证据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台钻安全操作规程》一份,第一条规定:使用台钻要戴好防护眼镜和规定的防护用品,禁止戴手套。证据三:《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1995)第7.1条:“在切削加工车间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有关劳动保护用品。机床运行时不得带手套操作。工作眼应定期清洗。”,证明钻床操作工应穿戴相关劳动保护用品并不得带手套操作证据:执法现场拍摄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对本人和操作工董士英的《调查询问笔录》,内容证明你存在该行为证据五: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一份,证明董士英为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另有其他证据如下:1.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T50YC7P),法定代表人刘平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2.你提供的你本人和董士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被调查人的身份3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委托你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

以上行为中:

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钻床操作工在钻床运转时佩戴手套操作且未佩戴防冲击眼护具该单位台钻安全操作规程中要求“使用台钻要戴好防护眼镜和规定的防护用品,禁止戴手套”)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㈠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0417日向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锡滨)应急责改2024252号,责令于20240516日前将上述隐患整改完毕,20240516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确认已经整改完毕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1人的,应裁量为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经调查,你作为江苏历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本案中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我局在裁量范围内拟对你从轻处罚,拟对给予警告,作出处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23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地址:无锡市金城西路500

联系人:过琰 联系电话:85515327 邮政编码:214131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文章来源: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