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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发布时间:2023-05-23 16:26 [ ]

2023523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无锡药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扩建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108号

无锡药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智慧环保技术监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锡药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提高研发试制的产品质量,拟在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108号的厂区现有A1单元34号楼三楼以及A2单元25号楼闲置的三楼、四楼实施实验室扩建项目,新建DSPD实验室、CCPD实验室、PS/SBD/CLD实验室,新增AS实验室MSAT实验室,项目不涉及公司主体研发生产工艺变动,不涉及到主体工艺产品产能的变动

1废水部分1)该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含氮磷生产废水须经马山生命科学园废水集中深度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企业生产,不得外排;2)项目产生的制软水废水、RO浓水须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甲醇、乙腈、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氨臭气浓度及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1、2、表C.1中相关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氯化氢臭气浓度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标准甲醇、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因此在该项目实验室厂界周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实验设备均应设置在实验室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实验室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2)一般固废纯水制备产生的RO膜、废活性炭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废一次性耗材、实验室废液、化学品、废弃培养基、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公开时间:2023523~20235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文章来源:马山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