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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用和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1 13:33 [ ]

 

关于停用和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2年第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近期,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胡埭分局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清查时发现,2家使用单位因搬迁未能办理2台特种设备的相关手续(见附件)。现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0条的规定,限上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到无锡市滨湖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滴翠路98号)二楼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注销。

 

联系人:刘伟刚、兰士新     联系电话:81170081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1

 

 

 

附件:拟注销的2台特种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名称

变更内容

1

起重机

41703202112018080022

无锡市华振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注销

2

叉车

51103202112021120022

滨湖区胡埭惠南建材经营部

注销

 

文章来源:滨湖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