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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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专项行动的执法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6 15:51 [ ]

  为切实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确保滨湖辖区市容环境有序、整洁、优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大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约行为的执法力度,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   

  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主体

  (一)街巷、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公路、铁路、机场、地铁、轻轨、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执法范围)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四、法律依据

  (一)《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在统一的重大整治行动、专项行动时实施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可按照自由裁量‘严重’等次予以处罚。”

  五、违法后果

  自本公告发布7日后,滨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未履行上述责任事项的将按照自由裁量‘严重’等次予以处罚,对公民处以二百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罚款。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按照《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信用中国(江苏无锡)”网站推送并予以公示。

  无锡市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6日

文章来源:滨湖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