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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4 14:34 [ ]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区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请我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及外省、市在本地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及时将企业名称、收购区域等基本信息填报附件《江苏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所属镇、开发区、街道审核通过后报滨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请于15日内变更备案。

  联系人:陆黎军   联系电话:81178367

 

  附件:江苏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docx

 

 

   无锡市滨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6月23日          

文章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