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6-10 13:17 [ 大 中 小 ]
为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培育未来创新产业,助力滨湖区打造更具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无锡市产业创新研究院重大项目拨投结合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江苏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无锡市产业创新研究院采取“拨投结合”方式支持的滨湖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创新项目”)予以资金配套支持。为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滨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拨投结合”,是指针对重大创新项目先期拨入一定财政支持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
第二条 “拨投结合”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在创新项目中的引导作用,承担创新项目研发风险,以市场化方式合理控制项目研发成本。
第二条 滨湖区“拨投结合”项目来源为无锡市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论证通过并参投的项目,江苏省产业研究院参投项目同等管理。
第四条 滨湖区重大创新项目在投后至转股前阶段,项目管理原则上与市产研院保持一致,转股后管理按照国有企业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重大创新项目应符合市产研院“拨投结合”项目需具备的条件。采用“拨投结合”支持的项目,自实施起三年内仅可获得滨湖区财政一次性支持,申报区级以上支持不受限制。
第六条 原则上,滨湖区(含项目所属板块)与市产研院(含省产研院出资)按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项目研发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入分档设置:
项目总投入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滨湖区(含项目所属板块)、市产研院(含省产研院出资)投入资金总额的20%;项目总投入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滨湖区(含项目所属板块)、市产研院(含省产研院出资)投入资金总额的15%;项目总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滨湖区(含项目所属板块)、市产研院(含省产研院出资)投入资金总额的10%。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立滨湖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区财政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安排、按需保障,进行专账管理。
第八条 重大创新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实施,采用“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重大创新项目原则上按立项论证、项目实施、权益实现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九条 重大创新项目的立项论证由市产研院按照项目经理制的方式组织实施。立项采用专家论证、尽职调查等方式形成相关报告,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里程碑节点、研发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等关键内容。
对于区级财政资金参与扶持的项目,依托市产研院相关立项论证意见,区科技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滨湖产业集团等单位召开形式评审会,形式评审通过后,由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报请区长办公会决策立项。
第十条 重大创新项目的研发工作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组织实施,市产研院、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和项目公司签署研发合作协议,滨湖区本级出资部分由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先行统一拨付、区镇按财政结算体制另行轧算。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由市产研院公司、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国资主体、项目团队共同另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项目团队占股原则上不高于90%,剩余股权由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国资主体和市产研院公司按扶持款比例分配持有。滨湖区出资部分和市产研院同比例同步实缴到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等特殊行业可适当延长拨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研发合作期内,项目团队原则上不得转让其股权。
第四章 权益实现
第十三条 项目研发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时,滨湖区实际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参照市产研院转化方式完成转化。具体转化方式包括股权转化和资金返还。
(一)股权转化:指以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使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国资主体获得项目公司的相应股份。
(二)资金返还:指项目公司向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返还研发合作资金,其中区本级出资部分由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按原途径同步返还。
第十四条 研发合作资金的权益转化方式由项目团队在第十三条规定中的方式选择或组合使用。股权转化、资金返回相关要求按照市产研院要求执行,其中选择返还超过50%滨湖区财政支持研发合作资金的,应取得滨湖区同意。
第十五条 项目在研发合作期内,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由项目公司提出项目研发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工作由市产研院、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等参投主体共同负责实施并进行审计。项目实施期满后,已拨完研发合作资金,但暂未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滨湖区保留对研发合作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绩效评价体系,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对“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的目标任务、政策成效及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支持无锡市产业创新研究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建立区级容错免责机制,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重大创新项目,容忍正常的项目运行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投资损失,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及持股主体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决策和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单独和市产研院合作的“拨投结合”项目,可参照区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滨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技局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在省、市产研院出台相应文件时,视情况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