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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5-05-26 10:03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5-02253 生成日期 2025-05-26 公开日期 2025-05-2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其他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码头,口岸,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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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来源:交通运输部 法制司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对岸电的建设和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和检查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对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港口岸电建设管理使用总体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一方面落实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同时在总结和提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港口岸电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派出机构职责

为更好发挥部派出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长江水系、珠江水系港口和船舶岸电跨地区建设和使用等相关工作,补充明确了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相关职责。

(二)增加对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改造使用相关要求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补充明确沿海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为提升岸电使用水平,明确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应当按要求向船舶提供岸电,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在使用岸电前应确认主要参数。完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公开码头岸电设施信息内容,同时为提高岸电使用率,降低港口物流成本,增加鼓励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岸电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规定。

(三)增加处罚规定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将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沿海港口靠泊的船舶、沿海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和岸电供电企业新增为处罚对象,并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罚则进行了细化规定。

文章来源:滨湖区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