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低收入人口温情帮扶和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2 10:37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4-03427 | 生成日期 | 2024-06-12 | 公开日期 | 2024-06-12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滨湖区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社会救助 | 关键词 | 救灾,救济,职能 | |
文件链接 | 政策咨询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滨湖区低收入人口温情帮扶和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一、《实施方案》背景、依据等概述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21〕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3610行动”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2〕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此实施方案。
二、帮扶对象有哪些?
(一)政策认定的低收入人口
1. 低保对象;
2. 特困人员;
3. 低保边缘家庭;
4. 支出型困难家庭。
(二)专项救助的困难对象
1. 困境儿童;
2.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三)其他重点关注群体
1.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2.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过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须支出(家庭必须支出指满足家庭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支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且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出2.5万元的因病家庭(以下简称“因病家庭”);
3.80周岁以上高龄的空巢独居老年人;
4.其他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体。
其他重点关注群体中的低收入家庭、因病家庭、80周岁以上高龄的空巢独居老年人等对象需具有本区户籍。
三、帮扶对象如何认定?
(一)政策认定的低收入人口
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锡民规〔2021〕3号)、《关于印发<无锡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锡民规〔202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21〕1号)等政策执行。
(二)专项救助的困难对象
根据《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1〕10号)、《关于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民规〔2023〕5号)等政策执行。
(三)其他重点关注群体
对低收入家庭和因病家庭的认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6.5万元,1人户可上浮30%、2人户每人可上浮20%、3人户每人不做浮动、4人户每人可下浮20%、5人户每人可下浮30%、6人户及以上户每人可下浮30%。对具有赡(扶、抚)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扶、抚)养费标准,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民规〔2021〕3号)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执行。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和因病家庭:
1. 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机动车辆但购买价格超过15万元的;
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符合条件的;
3. 医疗票据超出规定期限,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4. 非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的;
5. 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3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6倍的;
6. 具有赡(扶、抚)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机动车辆但购买价格超过20万元的;
7. 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与家庭外人员共有产权的,按整套计),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8. 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或其它资产高于本市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帮扶标准有哪些?
(一)温情帮扶
1. 特定帮扶
(1)高温、寒潮期间(指当地气象部门发布当年首次橙色预警),向以下对象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或等价值物资(帮扶券):①政策认定的低收入人口(不含集中供养特困人员)②困境儿童中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③其他重点关注群体中的80周岁以上高龄的空巢独居老年人。
(2)暑期,向专项救助的困难对象,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或等价值物资(帮扶券)。
2. 节日帮扶
(1)端午节和中秋节,向政策认定的低收入人口(不含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或等价值物资(帮扶券)。
(2)儿童节,向专项救助的困难对象,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或等价值物资(帮扶券)。
(3)重阳节,向其他重点关注群体中的80周岁以上高龄的空巢独居老年人,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或等价值物资(帮扶券)。
3. 重点帮扶
对其他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体,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和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且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的,经区民政部门核定,按照每户5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
(二)医疗救助
1. 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给予全额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
2.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含)-5000元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给予6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7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8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3. 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含)-5000元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给予4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4. 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家庭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出2.5万元的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符合医疗救助的,需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再进行救助。自行前往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