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湖区低收入人口温情帮扶和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滨湖区低收入人口温情帮扶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滨湖区低收入人口温情帮扶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21〕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3610行动”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2〕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对象范围
(一)政策认定的低收入人口
1. 低保对象;
2. 特困人员;
3. 低保边缘家庭;
4. 支出型困难家庭。
(二)专项救助的困难对象
1. 困境儿童;
2. 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三)其他重点关注群体
1.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2.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过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须支出(家庭必须支出指满足家庭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支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且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出2.5万元的因病家庭(以下简称因病家庭);
3.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对象(A类);
4. 其他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体。
其他重点关注群体中的低收入家庭、因病家庭、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对象(A类)等对象需具有本区户籍。
二、对象认定
(一)政策认定的低收入人口
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锡民规〔2021〕3号)、《关于印发<无锡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锡民规〔202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21〕1号)等政策执行。
(二)专项救助的困难对象
根据《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1〕10号)、《关于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民规〔2023〕5号)等政策执行。
(三)其他重点关注群体
对低收入家庭和因病家庭的认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6.5万元,1人户可上浮30%、2人户每人可上浮20%、3人户每人不作浮动、4人户每人可下浮20%、5人户每人可下浮30%、6人(含)以上户每人可下浮30%。对具有赡(扶、抚)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扶、抚)养费标准,根据《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执行。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和因病家庭:
1. 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机动车辆但购买价格超过15万元的;
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符合条件的;
3. 医疗票据超出规定期限,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4. 非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的;
5. 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3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6倍的;
6. 具有赡(扶、抚)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机动车辆但购买价格超过20万元的;
7. 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与家庭外人员共有产权的,按整套计),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8. 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或其它资产高于本市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帮扶标准
(一)温情帮扶
1. 特定帮扶
(1)高温、寒潮期间(指当地气象部门发布当年首次橙色预警),向以下对象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或等价值物资(帮扶券):①政策认定的低收入人口(不含集中供养特困人员);②困境儿童中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③其他重点关注群体中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对象(A类)。
(2)暑期,向专项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或等价值物资(帮扶券)。
2. 节日帮扶
(1)端午节和中秋节,向政策认定的低收入人口(不含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或等价值物资(帮扶券)。
(2)儿童节,向专项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或等价值物资(帮扶券)。
(3)重阳节,向其他重点关注群体中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对象(A类),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或等价值物资(帮扶券)。
3. 重点帮扶
对其他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体,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和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且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的,经区民政部门核定,按照每户5000元至1万元的标准发放温情帮扶金。
(二)医疗救助
1. 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给予全额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
2.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含)-5000元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给予6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7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8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3. 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含)-5000元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给予4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4. 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家庭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出2.5万元的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符合医疗救助的,需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再进行救助。自行前往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救助。
四、申办程序
(一)温情帮扶
1. 享受特定帮扶和节日帮扶的对象,无需提交书面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区民政部门汇总的数据进行确认,并做好救助金或物资(帮扶券)的发放工作。
2. 享受重点帮扶的对象,村(居)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情况调查及材料收集、申报等工作。
(二)医疗救助
1.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
2.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
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4.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报区民政部门;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 区民政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医疗救助金。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形式
(一)温情帮扶
1. 资金发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至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其监护人的账户。
2. 物资(帮扶券)发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发放至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其监护人,并完善相关签领手续。
(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发放至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其监护人的账户。
六、资金筹集
温情帮扶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筹措规模200万元,由区财政和区慈善基金会(含各镇、开发区、街道慈善助困分会)按照1:1共同保障。专项资金兑现使用由区民政部门按政策负责,区慈善基金会每年按预算额度拨付区财政并按年清算,慈善资金发生结余结转至次年继续使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
七、其他说明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构建滨湖区困难家庭温情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锡滨政办发〔2020〕63号)、《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对象温情救助工作的通知》(锡滨政规发〔2022〕2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滨湖区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明细
救助对象 |
救助范围 |
救助金额 |
||
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 |
||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 |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1000元以下 |
50% |
全年门诊救助 总额度不超过 1万元/人 |
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 |
60% |
|||
5000元(含)以上 |
70% |
|||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1万元以下 |
60% |
全年住院救助 总额度不超过 15万元/人 |
|
1万元(含)以上 3万元以下 |
70% |
|||
3万元(含)以上 |
80% |
|||
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1000元以下 |
50% |
全年门诊救助 总额度不超过 1万元/人 |
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 |
60% |
|||
5000元(含)以上 |
70% |
|||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1万元以下 |
40% |
全年住院救助 总额度不超过 15万元/人 |
|
1万元(含)以上 3万元以下 |
50% |
|||
3万元(含)以上 |
60% |
|||
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过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须支出(家庭必须支出指满足家庭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支持,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出2.5万元的因病家庭 |
因患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和住院 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2.5万元以上 |
70% |
全年救助 总额度不超过 15万元/人 |
![]() |
网站地图|关于我们|网站声明|隐私安全|联系我们|网站访问量:
版权所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ICP备08115729号-2 公安备案号:32021102000842 网站标识码:320211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