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公布施行
发布时间:2024-01-05 10:27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4-00245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公开日期 | 2024-01-0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滨湖区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行政区划,地名,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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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新修订的《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公布施行 |
2023年新修订的《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6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在无锡日报上登载相关公告及《条例》全文。
《条例》自2010年首次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条例》施行已有十多年,期间无锡经济社会发展迅猛,地名管理实际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修改了七个方面内容:一是调整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对地名命名和门牌号编排作调整,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通名;二是调整地名命名申请与办理要求,调整专业设施命名规定,将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命名批准主体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地名命名的备案作出具体规定,对地名命名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作出规范;三是调整标准地名使用范围,明确地名标志标识、公共平台发布信息、各类公文证件、相关公开出版物和地图等均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四是调整地名标志设置要求,明确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均要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五是调整历史地名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迁移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六是删去有关地名有偿冠名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七是调整部分法律责任,对行政处罚主体、种类或者幅度予以修改,同上位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