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政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3-09-15 14:50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3-07287 | 生成日期 | 2023-09-15 | 公开日期 | 2023-09-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滨湖区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体制,职能,编制 |
文件下载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民政局责任清单 |
序号 |
具体责任事项 |
设定依据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1 |
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
【“三定”规定】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
—— |
2 |
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三定”规定】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
—— |
3 |
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各项民政经费的使用情况 |
【“三定”规定】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各项民政经费的使用情况。 |
—— |
4 |
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
【“三定”规定】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
—— |
5 |
协调与其他市及本市所辖市(县)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
—— |
6 |
做好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工作 |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发布第16号) |
—— |
7 |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
【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锡政发〔1998〕第36号) |
—— |
8 |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
—— |
9 |
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
【“三定”规定】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
—— |
10 |
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 |
【“三定”规定】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 |
—— |
11 |
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
—— |
12 |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13 |
负责地名公共服务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
—— |
14 |
负责历史地名保护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
—— |
15 |
负责地名命名、更名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
市区地名命名、更名。 |
16 |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
【“三定”规定】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
—— |
17 |
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 |
18 |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
【“三定”规定】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
—— |
19 |
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
【规范性文件】《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5号) |
—— |
20 |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 |
【“三定”规定】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 |
—— |
21 |
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
【“三定”规定】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
—— |
22 |
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 |
23 |
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
【“三定”规定】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
—— |
24 |
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 |
—— |
25 |
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 |
26 |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
【地方性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
—— |
27 |
指导和监督市(县)、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三定”规定】指导和监督市(县)、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 |
28 |
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
【“三定”规定】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
—— |
29 |
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1、市属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市属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4、市属社会团体年检;5、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6、市属基金会年检;7、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9、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继续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10、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12、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13、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1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30 |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
【“三定”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
—— |
31 |
承担民政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
32 |
拟订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
【“三定”规定】拟订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
—— |
33 |
承办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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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
【“三定”规定】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
35 |
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
【“三定”规定】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
—— |
36 |
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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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
【“三定”规定】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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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负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
【“三定”规定】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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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负责民政政务公开工作 |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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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
【“三定”规定】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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