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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政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3-09-15 14:50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3-07287 生成日期 2023-09-15 公开日期 2023-09-1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体制,职能,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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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民政局责任清单

序号

具体责任事项

设定依据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1

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定”规定】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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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定”规定】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

3

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各项民政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定”规定】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各项民政经费的使用情况。

——

4

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三定”规定】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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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协调与其他市及本市所辖市(县)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三定”规定】协调与其他市及本市所辖市(县)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

6

做好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发布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三定”规定】做好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工作。

——

7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锡政发〔1998〕第36号)
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禁止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三定”规定】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

8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第225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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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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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

【“三定”规定】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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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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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13

负责地名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第四十一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

14

负责历史地名保护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15

负责地名命名、更名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三)涉及同一设区的市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设区的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市区内的居民地和路、街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巷(里、弄、坊)、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市区地名命名、更名。

16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规定】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

17

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全市村党组织和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锡委办发〔2013〕60号)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全市第五届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锡委办发〔2013〕61号)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三定”规定】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18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三定”规定】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

19

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规范性文件】《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5号)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意见》(锡委发〔2014〕38号)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引导作用,探索社区治理途径,搭建社区工作平台,创新社区服务管理机制,提高社区工作人员服务管理能力。
【“三定”规定】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

20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

【“三定”规定】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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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三定”规定】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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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
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大力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培育慈善行业组织;规范慈善募捐行为;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
【“三定”规定】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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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三定”规定】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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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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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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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地方性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定”规定】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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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指导和监督市(县)、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指导和监督市(县)、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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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

29

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社管〔2013〕190号)
各级民政部门应分级做好本辖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1、市属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市属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4、市属社会团体年检;5、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6、市属基金会年检;7、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9、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继续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10、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12、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13、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1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30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三定”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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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承担民政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三定”规定】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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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拟订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三定”规定】拟订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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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承办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三定”规定】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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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三定”规定】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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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三定”规定】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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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定”规定】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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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三定”规定】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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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负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三定”规定】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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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负责民政政务公开工作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定”规定】负责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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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三定”规定】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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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滨湖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