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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1 15:38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3-04809 生成日期 2023-05-24 公开日期 2023-05-31
文件编号 锡滨政发〔2023〕1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滨湖区统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级) 统计 关键词 统计,经济,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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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23〕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新征程上更好地“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打造“靓丽太湖湾、活力科创带”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 2023年12 月31 日,普查时期资料为 2023 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五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4-8月),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市场主体摸底、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单位清查阶段(2023年9-12月),开展入户清查摸底工作;普查登记阶段(2024年1-4月),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3-9月)开展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4年7月-2025年6月),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发布、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加强组织领导是普查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各板块、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见附件1、附件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区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

  (二)压实属地主体责任

  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按照全区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2023年和2024年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社区)级要及早组建相应的普查工作小组。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压实部门管理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的数据负责,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本系统行业或产业普查对象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本系统行业或产业普查对象和数据的审核、评估和确认工作,适时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强化跟踪督促指导,及时反馈,抓好落实。

  四、重点工作

  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 “两员”选聘及培训、市场主体摸底、普查试点、投入产出调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

  (一)组建“两员”队伍

  各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把文化素质高、熟悉当地情况、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责任意识强、善于沟通、热爱普查工作的人员选调(聘)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中,加强日常管理,为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人员力量保障。有条件的镇、开发区、街道可采用购买统计服务的方式,解决普查力量不足问题。

  (二)开展业务培训

  可采用逐级或跨级的方式,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注重模拟入户调查情景,传授入户调查技巧,将理论和案例讲解相结合。持续开展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调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开展市场主体摸底

  扎实开展全区市场主体调查摸底,按照“横到边、纵到底、无遗漏”的原则,对辖区内园区、厂区和经营场所进行逐一走访核对,录入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做到对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底子清、情况明、户数清,为建设我区经济云大脑数字底座夯实基础。

  (四)组织普查试点

  组织完成普查各项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出全面、客观反映普查对象真实经营情况的方法和措施,为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组织领导、普查数据处理、普查问题解决等提供参考,为普查有力推进提供科学有效、具有操作性的方法和途径。

  (五)开展投入产出调查

  加强对投入产出调查填报单位的指导,深入本地调查单位了解企业主要产品或活动种类、数量和金额,生产过程中制造成本、购进材料来源和产品初次去向等,指导企业正确填报投入产出调查统计电子台账,高质量填报投入产出调查表。

  (六)实施单位清查

  组织好普查区划分及绘图、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清查结果上报与普查名录编制等各环节工作,摸清全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结构,为正式普查奠定扎实基础。

  (七)开展普查登记

  充分发挥行政人员优势,主动争取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和支持,努力形成强大普查合力;普查人员要自觉规范现场登记行为,赢得普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配合;各普查机构要加强对现场登记进展情况的跟踪检查,强化分类指导,确保普查数据应统尽统、统准统全。

  (八)完成数据处理

  及时编制工作方案、工作细则,确保普查数据处理所需软硬件设备和各类物资按时到位,部署好普查数据处理环境,严格落实各级数据处理工作人员安排,指导各级普查数据处理工作。

  (九)注重开发利用

  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翔实的决策参考和高质量的基础信息支撑。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

  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落实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的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于在投入产出调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普查关键节点需要加班加点的,聘用人员可获得相应的加班补贴,在职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安排补休。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创新手段方式

  积极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和爱企查等公共数据平台资源,加强对辖区市场主体分析比对,有针对性地指导普查工作开展。充分利用区大数据平台,加快数字底座建设,提高普查工作效能。

  (五)强化宣传引导

  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广泛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引导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滨湖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滨湖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附件1

  滨湖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路新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

  副组长:费经通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唐剑芳   区统计局局长

  成  员:

       芮庆燕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兼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蔡伟贤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周  康   区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王  颖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永有   区人民武装部保障科科长

  蔡  旭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挂职),蠡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攻   区教育局副局长

  陈莹贇   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胡  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桑  捷   区民政局副局长

  刘锡明   区司法局副局长

  许  威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陆晓伟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一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  力   区城市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李  甄   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肖  哲   区水利局副局长

  谈  俊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陈  钢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副局长

  朱  旻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沈  磊   区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薛鹏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  珉   区统计局副局长

  薛瑞云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任晓智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何峰峰   区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

  丁  晨   滨湖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冯  超   区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副主任

  李杰超   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副局长

  王春浩   市自然规划局滨湖分局副局长

  顾  晓   滨湖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陈洪庆   滨湖区税务局副局长

  徐丽霞   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滨湖区局副局长

  丁玉驰   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滨湖分局副局长

  张  炳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板块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局长唐剑芳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附件2

  滨湖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经济普查组织(以下简称“经普”)实施原则,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经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全区经普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共同职责

  分批次提供本行业、本系统经普所需的最新、最完整名录基础资料和部门行政记录;开展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协助查找并对清查结果审核认定;跟踪检查本系统、本系统单位的现场登记进展情况,提供分类指导,实施查漏补缺;组织指导各板块及所属条线配合、协助开展经普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对口条线部署的经普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公众号等相关渠道做好经普宣传工作;完成区经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个性职责

  (一)区统计局

  1.承担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普办”)日常工作;

  2.制定经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

  4.组织实施经普试点、“两员”选聘、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汇总、质量验收、审核评估、结果发布、资料开发等经普各阶段工作;

  5.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经普宣传工作;

  6.组织、指导区镇两级统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受理经普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经普相关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并对其中经查应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强制执行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二)区委宣传部

  1.协同领导小组制定全区经普宣传方案,下发相关文件指导开展经普宣传工作;

  2.协调区级新闻媒体开展经普公益宣传,对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进行宣传报道;

  3.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4.负责和协调文化产业(含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等)的经普有关事项。

  (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全区宗教场所、宗教组织、宗教团体、宗教工作机构等名录以及宗教教职人员情况等基础资料和行政记录。

  (四)区委政法委员会

  1.协调各镇、开发区、街道发挥“精网微格”工作体系作用,协助开展经普工作;

  2. 组织动员网格员参加普查“两员”选聘和培训。

  (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 提供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 参与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六)区人民武装部

  1. 组织开展本系统的经普工作;

  2.负责对军队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军民融合单位、军事管理区内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的地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和登记。

  (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 提供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相关单位及仓储设施名录等基础资料;

  3. 提供人民防空及城市地下空间相关区域内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4. 提供服务业、开发区、总部经济、枢纽经济、楼宇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名录基础资料和行政记录;

  5. 负责和协调开发区、总部经济、枢纽经济、楼宇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经普有关事项,协调服务业经普有关事项。

  (八)区教育局

  1.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全区教育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基础资料;

  3.协调在地部、省属高等院校普查工作;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类院校中与普查有关的商贸、餐饮、工业、物业管理、交通、绿化、科研等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和登记工作;

  4.负责和协调教育行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九)区科学技术局

  1. 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 提供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3.负责和协调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方面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经普工作;

  2.提供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以及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小微企业壮大、专精特新发展等有关名录基础信息;

  3.负责和协调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数字经济等方面的经普有关事项;

  4.派员驻区经普办集中办公。

  (十一)区民政局

  1.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基层自治组织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比对、查找与核实工作;

  3.提供民政部门所属的婚姻、殡葬、养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慈善福利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比对、查找与核实工作;

  4.为保持普查区的稳定,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变更的审理;

  5.负责和协调社会工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二)区司法局

  1.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类机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比对、查找与核实工作;

  3.负责和协调法律服务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三)区财政局

  1.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区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

  2.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分单位部门决算资料;

  3.提供区级国有企业和市场的名录等基础资料,协调提供在区中央企业名单;

  4.提供国资监管系统企业的年报财务数据,协助开展国资监管系统企业经普工作;

  5.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十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配合经普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及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

  2. 提供全区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内各类单位名录、本系统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能力培训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3.负责和协调全社会职工薪酬方面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房屋拆迁公司、房产评估及测绘、物业管理和房屋中介、工程监理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以及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有关行政记录信息;

  3.协调楼宇物业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入户登记等工作;

  4.负责和协调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六)区城市管理局

  1.提供全区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资产等数据;

  2.支持各级普查机构通过户外广告、显示屏、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3.负责和协调公共设施管理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七)区交通运输局

  1.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市场主体名录,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名录,取得客运、货运资质许可的各类车辆、船舶(含挂靠运输企业的出租车、货运车辆和无挂靠的个体运输车船)及相关人员信息,驾驶培训学校名录及培训人次、收费标准等行政记录;

  3.提供全部邮政业务(邮政、快递业务机构、集邮市场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认定和普查登记工作;

  4. 协助做好个体运输户的普查登记工作;

  5. 配合普查机构做好港口、地铁等相关区域内单位的清查、普查登记及经普宣传工作;

  6. 负责和协调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八)区水利局

  负责和协调水利管理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十九)区农业农村局

  1.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单位名录,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负责和协调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经普有关事项。

  (二十)区商务局

  1. 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商贸流通市场主体及从事融资租赁、拍卖典当、服务外包、商业保理、技术和文化贸易、电子商务等活动的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比对、查找与核实工作;

  3. 提供全区供销系统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开展供销系统单位普查工作;

  4. 负责和协调服务业、商贸及相关企业,保税港区,商业综合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和大市场、电商平台及三资企业方面的经普有关事项;

  5. 派员驻区经普办集中办公。

  (二十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1. 提供星级酒店、A级景区、旅行社、体育健身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导游登记行政记录,并协调提供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经营户信息;

  2.负责和协调旅游饭店、民宿服务、露营地服务、体育行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方面的经普有关事项;

  3.派员驻区经普办集中办公。

  (二十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 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 提供各类卫生健康机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3. 参与监督、检查、指导卫生健康机构普查登记工作;

  4. 协调医疗机构内部各类市场主体的清查和登记工作;

  5. 负责和协调卫生行业的经普有关事项。

  (二十三)区行政审批局

  1.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全区各类市场主体行政登记和年报资料。

  (二十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提供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名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 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业单位名录和项目申报行政记录;

  3. 协助做好市场主体的普查登记工作;

  (二十五)区大数据管理局

  1.负责经济云大脑数字底座和相关模块开发;

  2.提供区公共数据平台内各类单位名录、财政性资金信息化投资项目等行政记录。

  (二十六)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提供本系统管辖的典当、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单位名录等基础材料。

  (二十七)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1.提供接受其事务管理与后勤保障服务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资产等数据;

  2.协助区经普办利用机关办公楼及周边公共空间和电子显示屏进行经普宣传;

  3.协助开展区政府所属单位的普查工作。

  (二十八)滨湖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提供国投系统企业的年报财务数据,协助开展国投系统企业经普工作;

  2.协助所在镇、开发区、街道的普查机构做好所属(或管理)房产租赁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经普工作。

  (二十九)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1.督促各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行为;

  2.提供安保服务单位、派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馆业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

  (三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

  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普查区电子地图绘制等工作。

  (三十一)滨湖生态环境局

  提供掌握的包括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在内的全部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三十二)滨湖区税务局

  1.与区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提供全区纳税单位(正常户、非正常户)和个体工商户单位名录及纳税情况资料;

  3.提供全区税务师事务所名录等基础资料;

  4.提供分行业的税收综合资料;

  5.提供个体经营户的分行业税率和纳税额,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并对个体经营户的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三十三)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滨湖区局、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滨湖分局、中国联通滨湖营销中心

  1.提供本系统在滨湖地区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同区经普办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业)的普查工作;

  2.利用平台向普查对象推送经普公益宣传信息。

  文件解读关联:http://www.wxbh.gov.cn/doc/2023/05/31/4009043.shtml

        图片解读关联:http://www.wxbh.gov.cn/doc/2023/05/31/4096464.shtml

文章来源:滨湖区统计局